胡琳琳律师,
江苏沭新
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拥有
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同时身兼中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等多项重要身份。她为人诚信、勤勉敬业,法学理论功底深厚,诉讼经验丰富,擅长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等多个领域。下面为大家介绍胡琳琳律师办过的几起典型案例,尤其着重阐述案例3。
案例一:
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
上诉人王某某(化名)因与被上诉人
新沂市马某某(化名)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原审被告陈某某(化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胡琳琳律师作为王某某(化名)和陈某某(化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此案。上诉理由包括一审利息重复计算、利率认定错误、
借款合同无效以及部分
借条未实际发生借款等。二审
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向非社员放贷属非法金融活动,借款合同无效。最终,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
案例二:
重婚罪辩护案
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侯某某(化名)犯重婚罪。侯某某(化名)在与田某婚姻存续期间,又与陈某
登记结婚。胡琳琳律师作为辩护人,提出侯某某(化名)有坦白情节、系初犯且认罪认罚,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
缓刑。但经征求社区矫正机关意见,不宜适用缓刑。最终,侯某某(化名)被判处
拘役六个月,经过多次沟通争取到这样的结果,侯某某(化名)表示满意。
案例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
2019年,门某、徐某、刘某等人诈骗××钢铁集团有限
公司废钢24.6吨,并低价卖给被告人陈某某(化名),陈某某(化名)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多次收购。胡琳琳律师作为陈某某(化名)的辩护人,提出现有证据无法确定陈某某(化名)收购废钢的次数、数量。但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充分证据证实陈某某(化名)收购废钢24.6吨。同时,辩护人提出陈某某(化名)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从轻、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采纳了该辩护意见,结合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意见,判处陈某某(化名)
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
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退缴的违法所得50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此案经过胡琳琳律师极力争取,在可判缓刑的最高点为陈某某(化名)争取到了缓刑,陈某某(化名)对此结果非常满意。
案例四:
放火罪辩护案
被告人贺某某(化名)因家庭矛盾故意放火焚烧家中财物,危害公共安全。胡琳琳律师作为辩护人,提出贺某某(化名)主观恶性较小,受
家庭暴力所迫,有坦白情节,请求从轻处罚。法院经审理认为贺某某(化名)的行为构成放火罪,但鉴于其坦白情节及社区矫正评估结果,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案件结果十分理想。
胡琳琳律师凭借专业的
法律知识和不懈努力,为不同案件的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帮助,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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