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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琳琳律师:经办民间借贷等多案,专业服务获当事人高度认可

2026.02.12 婚姻家庭 13人浏览举报
解析
胡琳琳律师,是江苏沭新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拥有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同时还是中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她为人诚信、勤勉敬业,法律专业知识扎实,诉讼实践经验丰富,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实务、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劳动工伤、公司法务等领域。在其多年的执业生涯中,经办了数百件诉讼及非诉案件,为当事人累计挽回经济损失数千万元,还多次成功为被告人争取到最大限度的人身自由,将不少原本不可能缓刑的案件争取到了缓刑结果。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她经办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案件概述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化名)与被上诉人新沂市马某某(化名)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原审被告陈某某(化名)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王某某(化名)委托胡琳琳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与此案。
上诉理由阐述
利息计算有误
王某某(化名)指出,一审判决书存在利息重复计算和测算方式错误的问题。例如,2013年2月17日的30万元借款,一审法院再次计算该笔借款利息属于重复计算;且一审进行累计统一到2015年12月31日进行利息结算,不利于上诉人利益,应在每次偿还时进行利息结算,多出利息部分用于本金扣减。此外,借条中明确约定利息是月息2%,一审却全部按月息3%进行计算,认定有误。
借款合同无效
被上诉人提供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在2012年6月30日就已过期,之后未续期也未办理新登记,且过期证书经营范围里没有高息放贷业务,其在证书过期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涉案借款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无效。
部分借条未实际发生
被上诉人出示的十张借条中有五张是利息条,以上借款未实际发生,且被上诉人未能举证上诉人实际收到上述借款。
一审法院审理情况
借款数额认定
一审法院认定,2013年2月17日王某某(化名)借款30万元已偿还;2013年2月21日、3月8日、12月14日、2014年2月21日、6月1日、6月20日、7月31日的借款,王某某(化名)虽有辩解,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一审认定尚未偿还借款本金为446700元。
借款偿还情况认定
根据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提交的入账明细,截止到2016年2月13日,王某某(化名)已偿还利息432650元,其中包括2013年2月17日30万元借款产生的利息107100元。尚未偿还的446700元借款本金,王某某(化名)偿还的利息为325550元。
款项支付标准认定
经测算,借款约定月利率为3%,王某某(化名)偿还的款项未超出法律规定的标准。
81270元借据认定
一审法院采纳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的意见,认定该借据系451500元从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6年6月30日的利息。
陈某某(化名)责任认定
因借据及借款合同书上载明的借款人均为王某某(化名)个人,且无证据证明涉案借款用于王某某(化名)、陈某某(化名)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一审法院未支持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要求陈某某(化名)承担还款责任的请求。
二审法院审理与判决
借款合同效力判定
二审法院认为,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作为民办非企业法人,向非社员即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并约定高额利息,该行为实质上属于金融机构所从事的放贷业务,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认定涉案借款合同无效。
出借款项数额认定
对于双方无争议的借款,二审法院予以确认;对于有争议的借款,上诉人的抗辩不符合常理,而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有相应出借能力,二审法院确认一审法院认定的借款本金446700元并无不当。
还款数额及欠款数额认定
因借款合同无效,上诉人应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截止到2016年2月13日,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认可已偿还数额为432650元(不包含已偿还30万元本金)。经核算,扣除资金占用利息后,剩余款项冲抵借款本金,上诉人尚欠借款本金87919元。马陵山资金合作社在本案中主张的2014年2月21日借款5万元,王某某(化名)已偿还完毕,法院不予支持其诉讼请求。
最终,二审法院撤销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并驳回新沂市马陵山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诉讼请求。在这起案件中,胡琳琳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逻辑分析,为上诉人王某某(化名)提供了有力的辩护,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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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琳琳律师
胡琳琳律师
江苏沭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地:徐州
综评4.9 帮助88人获好评数7次

“口碑律师”、“经验丰富”、“律所骨干”

擅长:

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工伤赔偿

亮点:

获得“优秀法律志愿者”等1项荣誉。

律师简介 胡琳琳律师,江苏沭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南京大学法学学士,中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新沂市青年联合会常务委员,新沂电视台《法视界》栏目特邀嘉宾。被新沂市妇联聘为妇女儿童之家公益律师,创建“为她解忧 妇女微家”,多次被新沂市人民法院和新沂市司法局评为的“优秀法律志愿者”。 胡琳琳律师为人诚信...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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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琳琳

江苏沭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胡琳琳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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