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江苏徐州新沂,有这样一位备受瞩目的律师——胡琳琳。她是江苏沭新
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拥有
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不仅是中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还担任
新沂市青年联合会常务委员,同时也是新沂电视台《法视界》栏目特邀嘉宾。她还被新沂市妇联聘为妇女儿童之家公益律师,创建了“为她解忧妇女微家”,多次荣获新沂市人民
法院和新沂市司法局评定的“优秀法律志愿者”称号。执业十年来,她凭借深厚的法学理论底蕴和丰富的诉讼实践经验,经办数百件诉讼及非诉案件,为当事人累计挽回经济损失数千万元。下面,让我们走进她经办的一起
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
案件缘起:民间借贷纠纷引发上诉
上诉人王某某(化名)因与被上诉人新沂市马某某(化名)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原审被告陈某某(化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王某某(化名)提出多项上诉请求,包括撤销一审判决、将多案合并审理以及要求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
诉讼费等。他认为一审判决存在诸多问题,如利息计算重复、利率认定错误、被上诉人证书过期仍从事非法金融业务、部分
借条未实际发生借款等。
一审审理:查明事实与作出判决
借款数额认定
一审法院对双方的借款情况进行了详细查明。2013年2月17日,王某某(化名)借款30万元并已偿还。对于其他几笔借款,如2013年2月21日、3月8日、12月14日等时间的借款,王某某(化名)虽提出部分借款是利息而非实际借款,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一审法院认定尚未偿还借款本金为446700元。
借款偿还情况
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提交入账明细,显示截止到2016年2月13日,王某某(化名)已偿还利息432650元,其中包括30万元借款期间产生的利息107100元。尚未偿还的446700元借款本金,王某某(化名)偿还的利息为325550元。
利息标准测算
经测算,按照借款约定月利率3%,各笔借款从借款之日起截止到2015年12月31日产生的利息共计328190元,王某某(化名)偿还的325550元并未超出法律规定的标准。
借据性质认定
对于2016年6月30日的81270元借据,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称是451500元从2016年1月1日起至6月30日的利息,一审法院予以采纳。
责任承担判定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借款借据及合同书上载明借款人为王某某(化名)个人,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未证明借款用于王某某(化名)、陈某某(化名)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故不支持其要求陈某某(化名)承担还款责任的请求。最终,一审法院判决王某某(化名)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相应利息。
二审辩护:胡琳琳律师助力扭转局面
合同效力辨析
胡琳琳律师在二审中指出,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发放
贷款的金融业务活动。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作为民办非企业法人,向非社员即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并约定高额利息,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扰乱国家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与王某某(化名)、陈某某(化名)签订的
借款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借款交付查证
对于双方有争议的借款,如2013年3月8日、2月21日等时间的款项,王某某(化名)主张是利息或实际收到金额与借据不符,但胡琳琳律师指出,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提交了借据、
收据等债权凭证,王某某(化名)抗辩
借贷行为未实际发生的说明不符合常理,且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有出借能力,一审法院认定借款本金为446700元并无不当。
还款及欠款核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规定,
合同无效后,上诉人应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经核算,截止到2016年2月13日,王某某(化名)已偿还的款项扣除相应利息后,剩余款项冲抵借款本金,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在本案中主张的2014年2月21日借款5万元,王某某(化名)已经偿还完毕,其要求王某某(化名)偿还该笔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胡琳琳律师的辩护意见,撤销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驳回新沂市马陵山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诉讼请求。这起案件的胜诉,充分展现了胡琳琳律师在民间借贷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和敏锐的法律洞察力,也为当事人挽回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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