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琳琳律师,
江苏沭新
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拥有
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是中国律师协会会员。她为人诚信、勤勉敬业,法学理论底蕴深厚,诉讼实践经验丰富,擅长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等领域。下面就为大家详细介绍她经办的陈某某(化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这一典型案例。
案件详情
2019年1月间,门某、徐某、刘某等人在向××钢铁集团有限
公司运送废钢时,采用先在被告人陈某某(化名)的废品收购点卸下部分废钢,更改车号牌进厂过磅、卸货后不经过磅直接出厂,再将车辆驾驶至陈某某(化名)的废品收购点更换成轻车斗再次进厂,之后再出厂过磅的方式,共诈骗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废钢24.6吨,并低价销售给被告人陈某某(化名)。经某某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上述废钢价值人民币60270元。2019年1月23日,被告人陈某某(化名)被某某市公安局
开发区派出所民警刑事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
辩护过程
在庭审中,胡琳琳律师提出了现有证据无法确定被告人陈某某(化名)收购废钢的次数、数量的辩护意见。不过,同案关系人门某、徐某、刘某的供述,以及多位受雇驾驶员的证言,都证实了更换车斗至少在12次以上且每次卸废钢二吨多,参与卸废钢的
证人也证实更换车斗15车次,每次卸废钢二吨多一点,被告人陈某某(化名)在侦查期间的供述也证实其收购更换车斗的废钢15车次,所以
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陈某某(化名)收购废钢24.6吨证据充分。同时,胡琳琳律师还提出现被告人陈某某(化名)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从宽处罚并适用
缓刑。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化名)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
罪名正确,予以采纳。对于胡琳琳律师提出的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等辩护意见,法院经查属实,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化名)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且退清违法所得,结合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意见,对被告人陈某某(化名)予以从轻、从宽处罚并宣告缓刑。最终判决被告人陈某某(化名)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
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
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陈某某(化名)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此案经过胡琳琳律师的极力争取,在可判缓刑的最高点判了缓刑,陈某某(化名)对此结果非常满意。
胡琳琳律师凭借自己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较高的诉讼技巧,成功为陈某某(化名)争取到了理想的判决结果,再次展现了她出色的辩护能力和职业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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