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琳琳律师,
江苏沭新
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拥有
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她不仅是中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还担任
新沂市青年联合会常务委员,同时也是新沂电视台《法视界》栏目特邀嘉宾。胡琳琳律师执业年限达10年,凭借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诉讼实践经验,在众多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利益,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她经办的一起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案件背景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化名)与被上诉人新沂市马某某(化名)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原审被告陈某某(化名)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新沂市人民
法院一审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王某某(化名)、陈某某(化名)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相应利息。
案情梳理
借款经过
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称,2013年2月17日至2014年7月31日期间,王某某(化名)多次向其借款,借据载明借款数额为451500元,但部分借款实际出借金额与借据有差异。王某某(化名)则辩称,部分借据是利息结算,并非实际借款。例如,2013年2月21日的5万元是30万元半年产生的利息,2014年2月21日的5万元是之前借款截止到该日的利息结算等。
还款情况
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提供入账明细,显示王某某(化名)截止到2016年2月13日已偿还利息432650元,2013年2月17日的30万元借款本金已于2014年2月13日偿还。王某某(化名)则称实际还款与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陈述有差异,且认为自己偿还的利息已超出,应抵扣本金。
一审判决情况
一审法院认定借款数额为尚未偿还借款本金446700元,王某某(化名)已偿还利息432650元,其中包含30万元借款产生的利息107100元,尚未偿还的446700元借款本金对应的利息为325550元。经测算,王某某(化名)偿还的利息未超出法律规定标准。对于2016年6月30日的81270元借据,一审法院认定系451500元从2016年1月1日起至6月30日的利息。因涉案借款并非基于王某某(化名)、陈某某(化名)两人的共同意思表示,且无证据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一审法院未支持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要求陈某某(化名)承担还款责任的请求。最终,一审法院判决王某某(化名)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相应利息。
二审审理与判决
争议焦点
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为涉案
借款合同是否无效以及如何认定马陵山资金合作社实际出借款项的金额。
合同效力判定
法院认为,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作为民办非企业法人,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向非社员即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发放
贷款,并约定高额利息,该行为实质上属于金融机构所从事的放贷业务,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违反了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与非社员王某某(化名)、陈某某(化名)签订的借款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借款数额认定
双方无争议的借款事实,法院予以确认。对于有争议的借款,马陵山资金合作社提交借据、
收据等债权凭证,上诉人虽抗辩款项系结算的利息,但陈述的计算方式不符合常理,且未在借款凭证上注明,其后双方仍有
借贷发生,故法院未采信上诉人的抗辩,确认一审法院认定的借款本金446700元。
还款与欠款数额核算
因借款合同无效,上诉人应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马陵山资金合作社认可王某某(化名)已偿还数额为432650元(不包含已偿还30万元本金),法院予以确认。经核算,截至2016年2月13日,八笔借款共产生资金占用利息55819元,扣除该利息后,剩余358781元应冲抵借款本金。按照借款先后顺序冲抵后,上诉人尚欠借款本金87919元。马陵山资金合作社在本案中主张的2014年2月21日借款5万元,王某某(化名)已经偿还完毕,法院未支持马陵山资金合作社要求王某某(化名)偿还该笔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
最终判决
二审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撤销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新沂市马陵山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诉讼请求。一审和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新沂市马陵山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负担。
在这起案件中,胡琳琳律师凭借专业的
法律知识和严谨的逻辑思维,为上诉人王某某(化名)提供了有力的辩护,最终成功扭转一审判决结果,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她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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