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胡琳琳律师!成功办理民间借贷、重婚等多起典型案件
解析
胡琳琳律师,江苏沭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拥有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同时身兼中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等多项重要身份。她为人诚信、勤勉敬业,法学理论底蕴深厚,诉讼实践经验丰富,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实务、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等多个领域。在多年的执业生涯中,胡琳琳律师经办了数百件诉讼及非诉案件,为当事人累计挽回经济损失数千万元,赢得了当事人、法官乃至检察官的好评和肯定。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她经办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案件概述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化名)与被上诉人新沂市马某某(化名)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原审被告陈某某(化名)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王某某(化名)委托胡琳琳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与此案。
上诉理由
1.利息计算错误:王某某(化名)认为一审法院在利息计算上存在重复计算和测算方式错误的问题。例如,2013年2月17日的30万元借款,到2013年2月21日利息仅1200元,而他偿还了10450元,应抵扣本金,且该30万元利息已打成借条,一审再次计算属于重复计算。同时,一审进行累计统一到2015年12月31日进行利息结算,不利于其利益。
2.利率认定错误:借条中明确约定利息是月息2%,一审却全部按月息3%进行计算。
3.合同效力问题:被上诉人提供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在2012年6月30日就已过期,之后未续期也未办理新登记,且过期证书经营范围无高息放贷业务,涉案借款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
4.借款实际发生问题:被上诉人出示的十张借条中有五张是利息条,以上借款未实际发生,被上诉人也未能举证其实际收到上述借款。
一审审理情况
借款数额认定
一审法院对部分借款数额予以认定,如2013年2月17日王某某(化名)借款30万元已偿还;2014年12月14日借款11万元,实际借款金额为106700元;2014年6月20日借款51500元,实际借款金额为5万元。对于2013年3月8日的借款5万元,王某某(化名)虽辩称实际收到47000元,但未提供证据,一审认定为5万元。对于2013年2月21日、2014年2月21日、2014年6月1日、2014年7月31日的借款,王某某(化名)称是利息,但未提供证据,一审未采纳其辩解,认定尚未偿还借款本金为446700元。
借款偿还情况认定
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提交入账明细,显示截止到2016年2月13日,王某某(化名)已偿还利息432650元,其中包含2013年2月17日30万元借款产生的利息107100元。尚未偿还的446700元借款本金,王某某(化名)偿还的利息为325550元。王某某(化名)辩称借款利息应按实际借款227200元计算,但未提供证据,一审未采纳。
款项支付标准认定
经测算,借款约定月利率为3%,截至2015年12月31日,各笔借款产生的利息共计328190元,王某某(化名)偿还325550元未超出法律规定标准。
借据认定
对于2016年6月30日的借据81270元,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称系以451500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3%,自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6年6月30日的利息,一审予以采纳。
陈某某(化名)责任认定
王某某(化名)与陈某某(化名)虽系夫妻关系,但借据及借款合同书上载明借款人为王某某(化名)个人,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一审未支持其要求陈某某(化名)承担还款责任的请求。
一审法院最终判决王某某(化名)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驳回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审理情况
借款合同效力认定
法院认为,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的金融业务活动。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作为民办非企业法人,向非社员即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并约定高额利息,该行为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扰乱国家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其与王某某(化名)、陈某某(化名)签订的借款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还款数额及欠款数额认定
因借款合同无效,王某某(化名)应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认可王某某(化名)已偿还数额为432650元(不包含已偿还30万元本金)。经核算,截至2016年2月13日,八笔借款产生资金占用利息55819元,扣除该利息后,剩余358781元应冲抵借款本金,冲抵后王某某(化名)尚欠借款本金87919元。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在本案中主张的2014年2月21日借款5万元,王某某(化名)已偿还完毕,法院未支持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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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琳琳律师
江苏沭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地:徐州
擅长:
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工伤赔偿
律师简介
胡琳琳律师,江苏沭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南京大学法学学士,中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新沂市青年联合会常务委员,新沂电视台《法视界》栏目特邀嘉宾。被新沂市妇联聘为妇女儿童之家公益律师,创建“为她解忧 妇女微家”,多次被新沂市人民法院和新沂市司法局评为的“优秀法律志愿者”。
胡琳琳律师为人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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