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琳琳律师,
江苏沭新
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拥有
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同时是中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她还担任
新沂市青年联合会常务委员,是新沂电视台《法视界》栏目特邀嘉宾,被新沂市妇联聘为妇女儿童之家公益律师,创建了“为她解忧妇女微家”,多次荣获新沂市人民
法院和新沂市司法局评定的“优秀法律志愿者”称号。胡琳琳律师执业年限达10年,执业证号为1320320********63,服务地区为江苏
徐州新沂,擅长处理婚姻、经济纠纷、
交通事故纠纷、
刑事辩护等领域的案件。以下将详细介绍她经办的一起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案件背景
上诉人王某某(化名)与被上诉人新沂市马某某(化名)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原审被告陈某某(化名)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而提起上诉。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王某某(化名)、陈某某(化名)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相应利息。
上诉理由剖析
利息计算问题
王某某(化名)指出一审判决书存在利息重复计算和测算方式错误的问题。例如,2013年2月17日的30万元借款,利息计算存在重复,且一审法院统一到2015年12月31日进行利息结算,不利于其利益。同时,
借条约定月息2%,一审却全部按月息3%计算。
借款合同效力问题
被上诉人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在2012年6月30日过期后未续期,且经营范围无高息放贷业务,涉案借款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
借款实际发生问题
被上诉人出示的十张借条中有五张是利息条,借款未实际发生,且被上诉人未能举证上诉人实际收到上述借款。
一审法院审理情况
借款数额认定
一审法院认定王某某(化名)于2013年2月17日借款30万元(已偿还),2013年2月21日借款5万元,2013年3月8日借款5万元,2013年12月14日借款106700元、5万元,2014年2月21日借款5万元,2014年6月1日借款6万元,2014年6月20日借款5万元,2014年7月31日借款3万元,尚未偿还借款本金为446700元。
借款偿还情况认定
根据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提交的入账明细,截止到2016年2月13日,王某某(化名)已偿还利息432650元。其中,2013年2月17日借款30万元产生的利息107100元应包含在内,尚未偿还的446700元借款本金对应的偿还利息为325550元。
款项支付标准问题
经测算,借款约定月利率为3%,各项借款从借款之日起截止到2015年12月31日产生的利息共计328190元,王某某(化名)偿还的325550元未超出法律规定标准。
借据认定问题
一审法院采纳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关于2016年6月30日的81270元借据系451500元从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6年6月30日利息的意见。
陈某某(化名)责任问题
因借据及借款合同书上载明的借款人为王某某(化名)个人,且无证据证明涉案借款用于王某某(化名)、陈某某(化名)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一审法院未支持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要求陈某某(化名)承担还款责任的请求。
二审法院审理与判决
借款合同效力判定
二审法院认为,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作为民办非企业法人,向非社员即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发放
贷款并约定高额利息,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扰乱国家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
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涉案借款合同应认定无效。
出借款项数额认定
双方无争议的借款事实,二审法院予以确认。对于有争议的借款,上诉人抗辩未实际交付,但不符合常理,马陵山资金合作社有出借能力,一审法院认定借款本金为446700元并无不当。
还款数额及欠款数额认定
借款合同无效,上诉人应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马陵山资金合作社认可已偿还数额为432650元(不包含已偿还30万元本金)。经核算,截至2016年2月13日,八笔借款共产生资金占用利息55819元,剩余358781元应冲抵借款本金,上诉人尚欠借款本金87919元。马陵山资金合作社在本案中主张的2014年2月21日借款5万元,王某某(化名)已偿还完毕,其诉讼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最终,二审法院撤销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新沂市马陵山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诉讼请求。一审和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新沂市马陵山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负担。
在这起案件中,胡琳琳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娴熟的诉讼技巧,为上诉人王某某(化名)提供了有力的法律辩护,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精选解答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