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推荐:江苏胡琳琳,办民间借贷、重婚等案成果卓越
解析
胡琳琳律师,江苏沭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拥有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同时是中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她为人诚信、勤勉敬业,法学理论底蕴深厚,诉讼实践经验丰富,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实务、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等领域。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她经办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例。
案件背景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化名)与被上诉人新沂市马某某(化名)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原审被告陈某某(化名)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王某某(化名)委托胡琳琳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
双方诉求与理由
上诉人王某某(化名)上诉请求及理由
1.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王某某(化名)认为一审判决书存在多处错误。如2013年2月17日的30万元借款利息计算重复,且一审法院测算利息方式错误,不利于其利益;借条约定月息2%,一审却按月息3%计算;被上诉人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过期且无高息放贷业务,涉案借款合同应认定无效;部分借条为利息条,借款未实际发生,被上诉人未能举证其实际收到借款。
2.合并审理相关案件:请求将八案合并审理,便于查清案件事实。
3.承担诉讼费用:要求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答辩及诉求
被上诉人答辩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一审诉讼请求为判令王某某(化名)、陈某某(化名)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30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
一审法院审理情况
借款数额认定
一审法院认定借款数额为:2013年2月17日借款30万元(已偿还),2013年2月21日借款5万元,2013年3月8日借款5万元,2013年12月14日借款106700元、5万元,2014年2月21日借款5万元,2014年6月1日借款6万元,2014年6月20日借款5万元,2014年7月31日借款3万元,尚未偿还借款本金为446700元。
借款偿还情况认定
根据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提交的入账明细,截止到2016年2月13日,王某某(化名)已偿还利息432650元,其中包括2013年2月17日30万元借款产生的利息107100元。尚未偿还的446700元借款本金,王某某(化名)偿还的利息为325550元。
支付款项标准认定
经测算,借款约定月利率为3%,各笔借款从借款之日起截止到2015年12月31日产生的利息共计328190元,王某某(化名)偿还325550元并未超出法律规定的标准。
借据认定
一审法院采纳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关于2016年6月30日81270元借据系451500元从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6年6月30日利息的意见。
陈某某(化名)责任认定
因涉案借款借据及借款合同书上载明的借款人为王某某(化名)个人,且无证据证明借款用于王某某(化名)、陈某某(化名)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故一审法院不支持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要求陈某某(化名)承担还款责任的请求。
一审法院最终判决王某某(化名)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驳回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审理情况
涉案借款合同效力
二审法院认为,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作为民办非企业法人,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向非社员即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并约定高额利息,该行为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扰乱国家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涉案借款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出借款项数额
双方无争议的借款事实予以确认。对于有争议的借款,上诉人抗辩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未实际交付,但说明不符合常理,而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有出借能力,故二审法院确认一审法院认定的借款本金446700元无误。
还款数额及欠款数额
因借款合同无效,上诉人应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认可已偿还数额为432650元(不包含已偿还30万元本金)。经核算,截至2016年2月13日,八笔借款共产生资金占用利息55819元,剩余358781元应冲抵借款本金,上诉人尚欠借款本金87919元。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在本案中主张的2014年2月21日借款5万元,王某某(化名)已偿还完毕,其要求王某某(化名)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判决
二审法院撤销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驳回新沂市马陵山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诉讼请求。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新沂市马陵山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负担。
在这起案件中,胡琳琳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的诉讼经验,为上诉人王某某(化名)进行了有力的辩护,最终成功扭转了一审判决结果,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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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琳琳律师
江苏沭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地:徐州
擅长:
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工伤赔偿
律师简介
胡琳琳律师,联系电话:15252299437,江苏沭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南京大学法学学士,中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新沂市青年联合会常务委员,新沂电视台《法视界》栏目特邀嘉宾。被新沂市妇联聘为妇女儿童之家公益律师,创建“为她解忧 妇女微家”,多次被新沂市人民法院和新沂市司法局评为的“优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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