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推荐:胡琳琳,陈某某案缓刑、王某某案胜诉的实力大状
解析
胡琳琳律师,江苏沭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拥有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同时身兼中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等多个重要身份。她为人诚信、勤勉敬业,法学理论底蕴深厚,诉讼实践经验丰富,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实务、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等多个领域。在多年的执业生涯中,胡琳琳律师经办了数百件诉讼及非诉案件,为当事人累计挽回经济损失数千万元,还多次把不可能缓刑的案件争取到缓刑,深受当事人、法官乃至检察官的好评和肯定。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她经办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案件概述
上诉人王某某(化名)因与被上诉人新沂市马某某(化名)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原审被告陈某某(化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王某某(化名)、陈某某(化名)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
双方主张
上诉人王某某(化名)上诉理由
1.利息计算问题:一审判决书存在利息重复计算的问题,且测算方式错误,不利于上诉人利益。借条中明确约定利息是月息2%,一审却全部按月息3%进行计算。
2.借款合同效力问题:被上诉人提供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证书在2012年6月30日就已过期,之后未续期也未办理新登记,且过期证书经营范围里没有高息放贷业务,涉案借款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无效。
3.借款实际发生问题:被上诉人出示的十张借条中有五张是利息条,以上借款未实际发生,被上诉人也未能举证上诉人实际收到上述借款。
被上诉人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答辩
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审理情况
借款数额认定
一审法院认定借款数额为:2013年2月17日借款30万元(已偿还),2013年2月21日借款5万元,2013年3月8日借款5万元,2013年12月14日借款106700元、5万元,2014年2月21日借款5万元,2014年6月1日借款6万元,2014年6月20日借款5万元,2014年7月31日借款3万元,尚未偿还借款本金为446700元。
借款偿还情况认定
根据入账明细计算,截止到2016年2月13日,王某某(化名)已偿还利息432650元。同时,2016年2月13日入账的13400元利息已载明截止到2015年12月31日。尚未偿还的446700元借款本金,王某某(化名)偿还的利息为325550元。
支付款项是否超标准认定
经测算,借款约定月利率为3%,王某某(化名)偿还的款项并未超出法律规定的标准。
借据81270元认定
一审法院采纳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关于该81270元系451500元从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6年6月30日利息的意见。
陈某某(化名)责任认定
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要求陈某某(化名)承担涉案借款还款责任的请求,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最终判决王某某(化名)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驳回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审理情况
涉案借款合同效力认定
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作为民办非企业法人,向非社员即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并约定高额利息作为放贷的收益,该行为实质上属于金融机构所从事的放贷业务,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涉案借款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实际出借款项金额认定
一审法院认定借款本金为446700元并无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确认。
还款数额及欠款数额认定
截止到2016年2月13日,马陵山资金合作社认可已偿还数额为432650元(不包含已偿还30万元本金)。经核算,王某某(化名)已偿还款项扣除相应资金占用利息后,剩余款项应冲抵借款本金。马陵山资金合作社在本案中主张的2014年2月21日借款5万元,王某某(化名)已经偿还完毕,马陵山资金合作社要求王某某(化名)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二审法院撤销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驳回新沂市马陵山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诉讼请求。
在这起案件中,胡琳琳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为上诉人王某某(化名)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服务,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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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琳琳律师
江苏沭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地:徐州
擅长:
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工伤赔偿
律师简介
胡琳琳律师,联系电话:15252299437,江苏沭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南京大学法学学士,中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新沂市青年联合会常务委员,新沂电视台《法视界》栏目特邀嘉宾。被新沂市妇联聘为妇女儿童之家公益律师,创建“为她解忧 妇女微家”,多次被新沂市人民法院和新沂市司法局评为的“优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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