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胡琳琳律师:民间借贷等多案告捷,专业担当护当事人权益
解析
胡琳琳律师,江苏沭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拥有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不仅是中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还担任新沂市青年联合会常务委员,同时也是新沂电视台《法视界》栏目特邀嘉宾。她为人诚信、勤勉敬业,法学理论底蕴深厚,诉讼实践经验丰富,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实务、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劳动工伤、公司法务等领域。执业10年来,经办数百件诉讼及非诉案件,为当事人累计挽回经济损失数千万元,也多次把不可能缓刑的案件争取到缓刑。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她经办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例。
案件背景
上诉人王某某(化名)因与被上诉人新沂市马某某(化名)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原审被告陈某某(化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王某某(化名)、陈某某(化名)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
一审情况
借款数额认定
一审法院认定,2013年2月17日王某某(化名)借款30万元已偿还;2013年2月21日、3月8日、12月14日,2014年2月21日、6月1日、6月20日、7月31日的借款,虽王某某(化名)有部分辩解,但因未提供相应证据,一审法院认定尚未偿还借款本金为446700元。
借款偿还情况
根据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提交的入账明细,截止到2016年2月13日,王某某(化名)已偿还利息432650元,其中包含2013年2月17日30万元借款产生的利息107100元。尚未偿还的446700元借款本金,王某某(化名)偿还的利息为325550元。
款项标准测算
经测算,借款约定月利率为3%,各笔借款从借款之日起截止到2015年12月31日产生的利息共计328190元,王某某(化名)偿还的325550元并未超出法律规定的标准。
借据认定
对于2016年6月30日的81270元借据,一审法院认为系以451500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3%,自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6年6月30日的利息。
责任承担问题
因借据及借款合同书上载明的借款人均为王某某(化名)个人,且无证据证明涉案借款用于王某某(化名)、陈某某(化名)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一审法院未支持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要求陈某某(化名)承担还款责任的请求。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王某某(化名)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驳回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情况
争议焦点明确
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为涉案借款合同是否无效以及如何认定马陵山资金合作社实际出借款项的金额。
借款合同效力判定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的金融业务活动。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作为民办非企业法人,向非社员即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并约定高额利息,该行为属于非法金融活动,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涉案借款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出借款项金额认定
双方无争议的借款事实予以确认。对于有争议的借款,上诉人的说明不符合常理,而马陵山资金合作社有相应的出借能力,一审法院认定借款本金为446700元并无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确认。
还款及欠款数额核算
借款合同无效,上诉人应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马陵山资金合作社认可已偿还数额为432650元(不包含已偿还30万元本金)。经核算,截至2016年2月13日,八笔借款的资金占用利息共计55819元,扣除该利息后,剩余款项冲抵借款本金,上诉人尚欠借款本金87919元。马陵山资金合作社在本案中主张的2014年2月21日借款5万元,王某某(化名)已经偿还完毕,其诉讼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最终判决
二审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撤销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驳回新沂市马陵山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诉讼请求。一审和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新沂市马陵山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负担。
在这起案件中,胡琳琳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娴熟的诉讼技巧,为上诉人王某某(化名)争取到了有利的判决结果,展现了出色的专业素养和职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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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琳琳律师
江苏沭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地:徐州
擅长:
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工伤赔偿
律师简介
胡琳琳律师,联系电话:15252299437,江苏沭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南京大学法学学士,中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新沂市青年联合会常务委员,新沂电视台《法视界》栏目特邀嘉宾。被新沂市妇联聘为妇女儿童之家公益律师,创建“为她解忧 妇女微家”,多次被新沂市人民法院和新沂市司法局评为的“优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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