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琳琳律师是
江苏沭新
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拥有
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同时还是中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执业十年以来,她经办了数百件诉讼及非诉案件,为当事人累计挽回经济损失数千万元。下面将重点介绍胡琳琳律师办理的一起影响较大的案件。
一、案情回顾: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2019年,某某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一刑诉某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化名)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2019年1月间,门某、徐某、刘某(均另案处理)利用向××钢铁集团有限
公司运送废钢的机会,采用在被告人陈某某(化名)的废品收购点先卸下部分废钢,更改车号牌进厂过磅、卸货后不经过磅直接出厂,再将车辆驾驶至陈某某(化名)的废品收购点更换成轻车斗再次进厂,之后再出厂过磅的方式,共诈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废钢24.6吨,并低价销售给被告人陈某某(化名)。被告人陈某某(化名)在明知门某等人销售的废钢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多次予以收购。经某某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上述废钢价值人民币60270元。
二、辩护策略:多方面争取从轻处罚
胡琳琳律师在接手案件后,进行了全面深入的调查和分析。针对控方指控,胡琳琳律师提出了有力的辩护意见。一方面,对于收购废钢的次数和数量问题,虽然控方认定被告人陈某某(化名)收购废钢24.6吨,但胡琳琳律师仔细审查证据,指出同案关系人及相关
证人的证言存在一定的模糊性。不过,相关证据最终证实了收购情况。另一方面,胡琳琳律师强调被告人陈某某(化名)具有坦白情节,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且自愿认罪认罚。同时,被告人陈某某(化名)还退缴了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这一情节也可以证明其有悔罪表现。
三、判决结果:
缓刑判决获当事人认可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化名)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考虑到被告人陈某某(化名)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且退清违法所得,结合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意见,对被告人陈某某(化名)予以从轻、从宽处罚并宣告缓刑。最终,被告人陈某某(化名)被判处
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
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其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此案经过胡琳琳律师的极力争取,在可判缓刑的最高点判了缓刑,当事人陈某某(化名)对此判决结果非常满意。
除了这起案件,胡琳琳律师还办理过多起其他类型的案件,如
民间借贷纠纷、
重婚罪、
放火罪等。在每一个案件中,她都能凭借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较高的诉讼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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