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琳琳律师,
江苏沭新
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拥有
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同时还是中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她为人诚信、勤勉敬业,法学理论扎实,实践经验丰富,擅长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等领域。以下为大家介绍胡琳琳律师经办的几起典型案例。
民间借贷纠纷案
上诉人王某某(化名)因与被上诉人
新沂市马某某(化名)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原审被告陈某某(化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胡琳琳律师作为王某某(化名)和陈某某(化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此案。王某某(化名)提出一审判决存在利息重复计算、利率认定错误、
借款合同无效等问题。二审
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向非社员发放
贷款,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借款合同无效。最终,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了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重婚罪案
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侯某某(化名)犯重婚罪。侯某某(化名)在未与田某
离婚的情况下,与陈某
登记结婚并
生育一女。胡琳琳律师作为侯某某(化名)的辩护人,提出侯某某(化名)有坦白情节、系初犯且认罪认罚,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但关于适用
缓刑的建议,因不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未被采纳。最终,侯某某(化名)被判处
拘役六个月,他对结果表示满意。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
这是胡琳琳律师办过的一个极具代表性的案例。2019年1月,门某等人诈骗××钢铁集团有限
公司废钢24.6吨,并低价销售给被告人陈某某(化名),陈某某(化名)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多次收购。经价格认定,废钢价值60270元。陈某某(化名)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退缴违法所得5000元。胡琳琳律师在辩护中提出,现有证据无法确定陈某某(化名)收购废钢的次数和数量,同时指出陈某某(化名)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经审理,认为
公诉机关认定陈某某(化名)收购废钢24.6吨证据充分,采纳了胡琳琳律师关于从轻、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最终,陈某某(化名)被判处
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
罚金二万元,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此案经过胡琳琳律师的极力争取,在可判缓刑的最高点为陈某某(化名)争取到了缓刑,陈某某(化名)对此十分满意。
放火罪案
被告人贺某某(化名)因家庭琐事与丈夫争吵后放火,危害公共安全。胡琳琳律师作为贺某某(化名)的辩护人,提出贺某某(化名)主观恶性较小,是受
家庭暴力所迫,且有坦白情节,请求从轻处罚。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该辩护意见,鉴于贺某某(化名)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案件结果十分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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