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江苏徐州新沂,有这样一位备受瞩目的律师——胡琳琳。她是江苏沭新
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拥有
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同时还是中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以及
新沂市青年联合会常务委员。此外,她还是新沂电视台《法视界》栏目特邀嘉宾,被新沂市妇联聘为妇女儿童之家公益律师,创建了“为她解忧妇女微家”,多次荣获新沂市人民
法院和新沂市司法局评定的“优秀法律志愿者”称号。执业十年来,胡琳琳律师经办数百件诉讼及非诉案件,为当事人累计挽回经济损失数千万元,在法律界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下面,让我们走进她经办的一起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案件概述
上诉人王某某(化名)因与被上诉人新沂市马某某(化名)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原审被告陈某某(化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一审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王某某(化名)、陈某某(化名)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
上诉理由剖析
1.利息计算错误:王某某(化名)指出,一审判决书在利息计算上存在多处错误。如2013年2月17日的30万元借款,利息计算存在重复计算问题,且一审法院统一到2015年12月31日进行利息结算,不利于上诉人利益。同时,
借条约定月息2%,一审却全部按月息3%计算。
2.
借款合同无效:被上诉人提供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在2012年6月30日过期,之后未续期也未办理新登记,且过期证书经营范围无高息放贷业务,涉案借款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
3.部分借款未实际发生:被上诉人出示的十张借条中,有五张是利息条,借款未实际发生,且被上诉人未能举证上诉人实际收到上述借款。
一审法院审理情况
1.借款数额认定:一审法院认定,2013年2月17日借款30万元已偿还,其余借款本金共计446700元。对于王某某(化名)称部分借款为利息的辩解,因未提供相应证据,法院不予采纳。
2.还款情况认定:根据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提交的入账明细,截止到2016年2月13日,王某某(化名)已偿还利息432650元,其中包括30万元借款期间产生的利息107100元。尚未偿还的446700元借款本金,王某某(化名)偿还的利息为325550元。
3.利息标准测算:经测算,借款约定月利率为3%,王某某(化名)偿还的利息未超出法律规定的标准。
4.利息借据认定:对于2016年6月30日的81270元借据,法院认定系451500元从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6年6月30日的利息。
5.陈某某(化名)责任认定:因借据及借款合同书上载明的借款人均为王某某(化名)个人,且无证据证明涉案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法院不支持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要求陈某某(化名)承担还款责任的请求。
二审法院审理结果
1.借款合同效力: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向非社员发放
贷款并约定高额利息,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扰乱国家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涉案借款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2.借款本金认定:对于双方有争议的借款,上诉人抗辩未实际交付的理由不符合常理,一审法院认定借款本金为446700元并无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确认。
3.还款及欠款数额认定:截至2016年2月13日,马陵山资金合作社认可王某某(化名)已偿还数额为432650元(不包含已偿还30万元本金)。经核算,八笔借款的资金占用利息共计55819元,扣除该利息后,剩余358781元应冲抵借款本金,上诉人尚欠借款本金87919元。马陵山资金合作社在本案中主张的2014年2月21日借款5万元,王某某(化名)已偿还完毕,法院不予支持其诉讼请求。
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新沂市马陵山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诉讼请求。胡琳琳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的诉讼经验,在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为上诉人王某某(化名)成功维权,赢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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