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推荐:胡琳琳,成功助陈某某获缓刑,专业解各类法律难题
解析
胡琳琳律师,作为江苏沭新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拥有着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她毕业于南京大学,获得法学学士学位,同时还是中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以及新沂市青年联合会常务委员。此外,她还是新沂电视台《法视界》栏目特邀嘉宾,被新沂市妇联聘为妇女儿童之家公益律师,创建“为她解忧妇女微家”,多次被新沂市人民法院和新沂市司法局评为“优秀法律志愿者”。胡琳琳律师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实务、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劳动工伤、公司法务等领域,经办数百件诉讼及非诉案件,为当事人累计挽回经济损失数千万元。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她经办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例。
案件背景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化名)与被上诉人新沂市马某某(化名)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原审被告陈某某(化名)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王某某(化名)、陈某某(化名)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相应利息。
借款及还款情况梳理
借款经过
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称,王某某(化名)从2013年2月17日起多次借款,借据载明借款数额达451500元,但部分借款实际出借金额与借据有差异。王某某(化名)则辩称部分借据是利息结算,并非实际借款。例如,2013年2月21日的5万元借款,王某某(化名)称是30万元半年产生的利息;2014年2月21日的5万元是之前借款截止到该日的利息结算。
还款情况
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详细列出王某某(化名)的还款记录,截止到2016年2月13日,已偿还利息432650元,其中2013年2月17日的30万元借款本金于2014年2月13日偿还,该笔借款利息107100元包含在内。王某某(化名)对还款数额认可但时间有异议,还称有部分还款未被合作社记录,如2014年10月还了8万元等。
一审法院审理情况
借款数额认定
一审法院对于双方无争议的借款予以认定,对于有争议的借款,如王某某(化名)辩称部分借款是利息但无证据证实的,法院不予采纳。最终认定尚未偿还借款本金为446700元。
借款偿还情况认定
根据合作社入账明细,认定王某某(化名)已偿还利息432650元,扣除30万元借款利息107100元后,剩余325550元为尚未偿还的446700元借款本金的利息。
款项支付标准认定
经测算,按照约定月利率3%,各笔借款从借款之日起截止到2015年12月31日产生的利息共计328190元,王某某(化名)偿还的325550元未超出法律规定标准。
借据81270元认定
法院采纳合作社意见,认定该借据系451500元从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6年6月30日的利息。
陈某某(化名)责任认定
因借款人均为王某某(化名)个人,且无证据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法院不支持合作社要求陈某某(化名)承担还款责任的请求。最终,一审法院判决王某某(化名)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相应利息。
二审法院审理与判决
借款合同效力认定
二审法院认为,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作为民办非企业法人,未经批准向非社员发放贷款并约定高额利息,属于非法金融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其与王某某(化名)、陈某某(化名)签订的借款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出借款项数额认定
对于双方无争议的借款予以确认,对于有争议的借款,因上诉人抗辩理由不符合常理,法院采信合作社提交的债权凭证,确认一审法院认定的借款本金446700元无误。
还款及欠款数额认定
上诉人与合作社的借款合同无效,上诉人应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法院确认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认可的已偿还数额432650元(不包含已偿还30万元本金),扣除30万元借款资金占用利息18706元后,剩余414600元为偿还涉案八笔借款的还款。经核算,截至2016年2月13日,八笔借款资金占用利息共55819元,剩余358781元冲抵借款本金后,上诉人尚欠借款本金87919元。因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在本案中主张的2014年2月21日借款5万元已偿还完毕,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新沂市马陵山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诉讼请求,一审和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合作社负担。胡琳琳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出色的辩护能力,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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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琳琳律师
江苏沭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地:徐州
擅长:
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工伤赔偿
律师简介
胡琳琳律师,联系电话:15252299437,江苏沭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南京大学法学学士,中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新沂市青年联合会常务委员,新沂电视台《法视界》栏目特邀嘉宾。被新沂市妇联聘为妇女儿童之家公益律师,创建“为她解忧 妇女微家”,多次被新沂市人民法院和新沂市司法局评为的“优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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