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琳琳律师是
江苏沭新
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拥有
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同时也是中国律师协会会员。她为人诚信、勤勉敬业,法学理论底蕴深厚,诉讼实践经验丰富。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胡琳琳律师经办的陈某某(化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
案件详情
2019年9月4日,某某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一刑诉某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化名)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
法院提起
公诉。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间,门某、徐某、刘某在向××钢铁集团有限
公司运送废钢过程中,采用先在陈某某(化名)的废品收购点卸下部分废钢,更改车号牌进厂过磅、卸货后不经过磅直接出厂,再将车辆驾驶至陈某某(化名)的废品收购点更换成轻车斗再次进厂,之后再出厂过磅的方式,共诈骗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废钢24.6吨,并低价销售给被告人陈某某(化名)。陈某某(化名)在明知门某等人销售的废钢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多次予以收购。经某某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上述废钢价值人民币60270元。2019年1月23日,被告人陈某某(化名)被某某市公安局
开发区派出所民警刑事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
辩护过程
在庭审中,胡琳琳律师提出了两个关键辩护意见。其一,针对现有证据能否确定被告人陈某某(化名)收购废钢的次数、数量这一问题,胡律师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同案关系人门某、徐某、刘某的供述,以及多位受雇驾驶员如周某、王某甲、王某丙、任某等人的证言,均证实更换车斗至少在12次以上且每次卸废钢二吨多,参与卸废钢的
证人陈某、宋某也证实更换车斗15车次,每次卸废钢二吨多一点,被告人陈某某(化名)在侦查期间的供述也证实其收购更换车斗的废钢15车次,这些充分证明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陈某某(化名)收购废钢24.6吨是有依据的。其二,胡律师指出被告人陈某某(化名)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从宽处罚并适用
缓刑。
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化名)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于胡琳琳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法院经查属实,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化名)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且退清违法所得,结合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意见,对被告人陈某某(化名)予以从轻、从宽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相关
法律法规,判决被告人陈某某(化名)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
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
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同时被告人陈某某(化名)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此案经胡琳琳律师极力争取,在可判缓刑的最高点为陈某某(化名)争取到了缓刑,陈某某(化名)对判决结果十分满意,这也充分体现了胡琳琳律师精湛的辩护技巧和扎实的专业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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