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琳琳律师,
江苏沭新
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拥有
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同时是中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她还担任
新沂市青年联合会常务委员,是新沂电视台《法视界》栏目特邀嘉宾,被新沂市妇联聘为妇女儿童之家公益律师。胡琳琳律师执业年限达10年,擅长处理婚姻、经济纠纷、
交通事故纠纷、
刑事辩护等领域的案件,经办数百件诉讼及非诉案件,为当事人累计挽回经济损失数千万元。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她经办的一起
民间借贷纠纷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化名)与被上诉人新沂市马某某(化名)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原审被告陈某某(化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某某(化名)不服江苏省新沂市人民
法院一审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王某某(化名)委托胡琳琳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
上诉理由剖析
利息计算问题
王某某(化名)指出,一审判决书在利息计算方面存在错误。2013年2月17日的30万元借款,一审法院存在重复计算利息的情况,且测算方式不利于上诉人利益。
借条中明确约定利息是月息2%,一审却全部按月息3%进行计算。
借款合同效力问题
被上诉人提供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证书在2012年6月30日就已过期,之后未续期也未办理新登记,且过期证书经营范围里没有高息放贷业务,涉案借款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无效。
借条真实性问题
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出示的十张借条,其中有五张是利息条,以上借款未实际发生,被上诉人也未能举证上诉人实际收到上述借款。
一审法院审理情况
借款数额认定
一审法院认定借款数额为:2013年2月17日借款30万元(已偿还),2013年2月21日借款5万元,2013年3月8日借款5万元,2013年12月14日借款106700元、5万元,2014年2月21日借款5万元,2014年6月1日借款6万元,2014年6月20日借款5万元,2014年7月31日借款3万元,尚未偿还借款本金为446700元。
借款偿还情况认定
根据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提交的入账明细,截止到2016年2月13日,王某某(化名)已偿还利息432650元。同时,2016年2月13日入账的13400元利息已载明截止到2015年12月31日。尚未偿还的446700元借款本金,王某某(化名)偿还的利息为325550元。
款项支付标准认定
经测算,借款约定月利率为3%,王某某(化名)偿还325550元并未超出法律规定的标准。
借据认定
一审法院采纳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关于2016年6月30日的81270元借据系451500元从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6年6月30日利息的意见。
陈某某(化名)责任认定
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要求陈某某(化名)承担涉案借款还款责任的请求,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审理结果
借款合同效力
二审法院认为,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向非社员即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发放
贷款,并约定高额利息作为放贷收益,该行为实质上属于金融机构所从事的放贷业务,属于非法金融活动,违反了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涉案借款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出借款项数额
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借款,二审法院予以确认。对于有争议的借款,上诉人抗辩理由不符合常理,马陵山资金合作社有相应的出借能力,一审法院认定借款本金为446700元并无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确认。
还款及欠款数额
合同无效后,上诉人应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截止到2016年2月13日,马陵山资金合作社认可已偿还数额为432650元(不包含已偿还30万元本金)。经核算,截至2016年2月13日,八笔借款的资金占用利息分别计算,剩余款项冲抵借款本金后,上诉人尚欠借款本金87919元。马陵山资金合作社在本案中主张的2014年2月21日借款5万元,王某某(化名)已经偿还完毕,马陵山资金合作社要求王某某(化名)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二审法院撤销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新沂市马陵山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诉讼请求。在这起案件中,胡琳琳律师凭借专业的
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分析,为上诉人王某某(化名)争取到了较为有利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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