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琳琳律师,
江苏沭新
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拥有
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同时身兼中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等多项重要身份。她为人诚信、勤勉敬业,法学理论底蕴深厚,诉讼实践经验丰富,在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等多个领域颇有建树。下面将为大家详细介绍胡琳琳律师经办的一起
民间借贷纠纷案例。
案件概述
上诉人王某某(化名)因与被上诉人
新沂市马某某(化名)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原审被告陈某某(化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王某某(化名)与陈某某(化名)系夫妻关系,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及其法定代表人吴某某(化名)与王某某(化名)、陈某某(化名)之间存在多笔账目往来,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就多笔借款对王某某(化名)、陈某某(化名)提起诉讼。
双方争议焦点
借款数额及性质争议
1.王某某(化名)观点:部分
借条实际为利息结算,并非真实借款。如2013年2月21日的借款5万元,是30万元半年产生的利息;2014年2月21日的5万元是之前借款截止到该日的利息结算等。同时,部分借款实际收到金额与借条金额不符,如2013年3月8日的借款5万元,实际收到47000元。
2.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观点:除2013年2月17日的30万元因账户问题有退回转账情况外,其余借条均为借款(不包含81270元借据),不认可王某某(化名)将利息打成借据的说法。
借款利息计算争议
1.王某某(化名)观点:一审判决书利息计算存在重复计算、测算方式错误以及利率认定错误等问题。如2013年2月17日的30万元借款利息计算问题,且借条约定利息是月息2%,一审却全部按月息3%计算。
2.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观点:按照约定进行利息计算。
借款合同效力争议
王某某(化名)认为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过期,且过期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涉案借款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无效。
还款情况争议
1.王某某(化名)观点:实际还款情况与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陈述存在差异,如2014年10月还了8万元给吴某某(化名),2015年5月借款10万元已偿还等,且认为自己偿还的利息已超出,应抵扣本金。
2.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观点:以账目实际收入为准,2013年2月17日至2015年12月30日期间的利息,王某某(化名)已全部偿还完毕。
法院审理与判决
一审法院审理与判决
1.借款数额认定:认定借款本金为446700元(2013年2月17日借款30万元已偿还,其余部分借款按实际或借条金额认定),不采纳王某某(化名)部分借款为利息的辩解。
2.借款偿还情况认定:认定王某某(化名)已偿还利息432650元(含30万元借款利息107100元),尚未偿还的446700元借款本金对应的偿还利息为325550元。
3.利息标准认定:经测算,王某某(化名)偿还利息未超出法律规定标准。
4.81270元借据认定:采纳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该借据系利息的说法。
5.陈某某(化名)责任认定:因借据及借款合同书上载明借款人为王某某(化名)个人,且无证据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不支持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要求陈某某(化名)承担还款责任的请求。
6.一审判决结果:王某某(化名)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6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驳回新沂市马某某(化名)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审理与判决
1.借款合同效力认定: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作为民办非企业法人,未经批准向非社员发放
贷款并约定高额利息,该行为属于非法金融活动,违反
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借款合同认定无效。
2.出借款项数额认定:确认无争议借款事实,对有争议借款,因王某某(化名)抗辩不符合常理,且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有出借能力,维持一审对借款本金446700元的认定。
3.还款数额及欠款数额认定:确认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认可的还款数额432650元(不包含已偿还30万元本金),扣除30万元借款期间资金占用利息18706元,剩余款项偿还涉案八笔借款。经核算,冲抵借款本金后,上诉人尚欠借款本金87919元;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在本案中主张的2014年2月21日借款5万元已偿还完毕,其诉讼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4.二审判决结果: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新沂市马陵山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诉讼请求。
通过这起案例可以看到,胡琳琳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娴熟的诉讼技巧,在案件代理过程中精准抓住关键要点,为当事人王某某(化名)成功维权,使案件得到公正合理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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