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江苏徐州新沂,胡琳琳律师是一位备受瞩目的人物。她是江苏沭新
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拥有
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不仅是中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还担任
新沂市青年联合会常务委员,同时也是新沂电视台《法视界》栏目特邀嘉宾。她还被新沂市妇联聘为妇女儿童之家公益律师,创建了“为她解忧妇女微家”,多次荣获新沂市人民
法院和新沂市司法局评定的“优秀法律志愿者”称号。执业十年间,胡琳琳律师经办了数百件诉讼及非诉案件,为当事人累计挽回经济损失数千万元,成功为众多被告人争取到最大限度的人身自由,在法律领域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她经办的一起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案件背景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化名)与被上诉人新沂市马某某(化名)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原审被告陈某某(化名)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判决后,王某某(化名)不服判决结果,向法院提起上诉。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在一审中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王某某(化名)、陈某某(化名)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相应利息。
上诉理由
王某某(化名)提出了多项上诉理由。首先,他认为一审法院在利息计算上存在错误,2013年2月17日的30万元借款利息计算重复,且一审法院的测算方式不利于其利益,统一到2015年12月31日进行利息结算不合理,应在每次偿还时进行利息结算,多出部分抵扣本金。其次,
借条中明确约定利息是月息2%,但一审却全部按月息3%计算。此外,被上诉人提供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在2012年6月30日就已过期,之后未续期也未办理新登记,且其过期证书经营范围无高息放贷业务,涉案
借款合同应认定无效。最后,被上诉人出示的十张借条中有五张是利息条,借款未实际发生,且被上诉人未能举证其实际收到借款。
一审法院审理情况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某(化名)与陈某某(化名)系夫妻关系,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及其法定代表人吴某某(化名)与王某某(化名)、陈某某(化名)之间存在多笔账目往来。一审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账目核对和质证谈话。对于借款经过,双方存在不同说法。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详细说明了各笔借款的时间、金额及交付情况,而王某某(化名)则辩称部分借款为利息转化,实际借款金额与借据不符。关于还款情况,双方也有分歧。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提供了入账明细,显示王某某(化名)已偿还利息432650元,且2016年2月13日入账的13400元利息已载明截止到2015年12月31日。王某某(化名)则提出自己的还款情况与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陈述有差异,但部分还款无书证。
一审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多方面的认定。首先,关于借款数额,认定尚未偿还借款本金为446700元。其次,确认王某某(化名)已偿还利息432650元,其中包含30万元借款产生的利息107100元,尚未偿还的446700元借款本金对应的利息为325550元。经测算,王某某(化名)支付的款项未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对于2016年6月30日的81270元借据,认定系451500元从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6年6月30日的利息。最后,由于涉案借款借据及合同书上载明借款人为王某某(化名)个人,且无证据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一审法院未支持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要求陈某某(化名)承担还款责任的请求。一审法院最终判决王某某(化名)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相应利息,驳回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审理与判决
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法院查明马陵山资金合作社经批准登记设立,业务范围主要是面向社员的互助行为,但向非社员发放
贷款并收取高额利息的行为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涉案借款合同应认定无效。对于借款数额,法院确认一审认定的446700元借款本金无误,上诉人关于部分借款未实际交付的抗辩不符合常理,不予采信。关于还款数额及欠款数额,法院认定上诉人应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截至2016年2月13日,马陵山资金合作社认可王某某(化名)已偿还数额为432650元(不包含已偿还30万元本金)。经核算,八笔借款截至2016年2月13日共产生资金占用利息55819元,扣除该利息后,剩余款项冲抵借款本金,上诉人尚欠借款本金87919元。马陵山资金合作社在本案中主张的2014年2月21日借款5万元,王某某(化名)已偿还完毕,其诉讼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最终,二审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撤销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新沂市马陵山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诉讼请求,一审和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新沂市马陵山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负担。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精选解答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