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琳琳律师,
江苏沭新
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拥有
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同时身兼中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等多项重要身份。她为人诚信、勤勉敬业,在法律领域深耕10年,经办数百件诉讼及非诉案件,为当事人累计挽回经济损失数千万元。下面将详细介绍她经办的一起
民间借贷纠纷案例。
案件概述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化名)与被上诉人
新沂市马某某(化名)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原审被告陈某某(化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某某(化名)不服江苏省新沂市人民
法院一审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请求判令王某某(化名)、陈某某(化名)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
双方主张
上诉人王某某(化名)上诉理由
1.利息计算错误:一审判决书存在利息重复计算问题,如2013年2月17日的30万元借款利息计算有误,且一审法院统一到2015年12月31日进行利息结算,不利于上诉人利益。
2.利率认定错误:
借条中明确约定利息是月息2%,一审却全部按月息3%进行计算。
3.合同效力问题:被上诉人提供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证书过期,且经营范围无高息放贷业务,涉案
借款合同应认定无效。
4.借款实际发生问题:被上诉人出示的十张借条中有五张是利息条,借款未实际发生,且被上诉人未能举证上诉人实际收到上述借款。
被上诉人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答辩
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称2014年2月21日,王某某(化名)向其借款50000元,借款后王某某(化名)支付了至2016年6月30日前的利息,借款本金及剩余利息经多次催要未果,故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审理情况
借款数额认定
一审法院认定借款数额为:2013年2月17日借款30万元(已偿还),2013年2月21日借款5万元,2013年3月8日借款5万元,2013年12月14日借款106700元、5万元,2014年2月21日借款5万元,2014年6月1日借款6万元,2014年6月20日借款5万元,2014年7月31日借款3万元,尚未偿还借款本金为446700元。
借款偿还情况认定
根据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提交的入账明细计算,截止到2016年2月13日,王某某(化名)已偿还利息432650元,其中包括2013年2月17日借款30万元产生的利息107100元。尚未偿还的446700元借款本金,王某某(化名)偿还的利息为325550元。
支付款项是否超标准问题
经测算,借款约定月利率为3%,各笔借款从借款之日起截止到2015年12月31日产生的利息共计328190元,王某某(化名)偿还325550元并未超出法律规定的标准。
借据81270元认定
一审法院采纳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意见,认为该81270元系451500元从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6年6月30日的利息。
陈某某(化名)责任问题
因涉案借款并非基于王某某(化名)、陈某某(化名)两人的共同意思表示,且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借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故一审法院不支持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要求陈某某(化名)承担涉案借款还款责任的请求。
一审法院判决王某某(化名)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驳回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审理情况
涉案借款合同效力问题
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作为民办非企业法人,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向非社员即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发放
贷款,并约定高额利息,该行为实质上属于金融机构所从事的放贷业务,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违反了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涉案借款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出借款项数额认定
双方无争议的借款事实予以确认。对于双方有争议的借款,上诉人抗辩借款未实际发生的说明不符合常理,而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有相应的出借能力,故一审法院认定借款本金为446700元并无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确认。
还款数额及欠款数额认定
上诉人与马陵山资金合作社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为
无效合同,上诉人应当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截止到2016年2月13日,马陵山资金合作社认可已偿还数额为432650元(不包含已偿还30万元本金)。经核算,截至2016年2月13日,八笔借款共产生资金占用利息55819元,扣除该利息后,剩余358781元应冲抵借款本金,上诉人尚欠借款本金87919元。马陵山资金合作社在本案中主张的2014年2月21日借款5万元,王某某(化名)已经偿还完毕,其要求王某某(化名)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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