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琳琳律师是
江苏沭新
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拥有
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同时也是中国律师协会会员。她深耕法律领域多年,执业年限长达10年,凭借专业的
法律知识与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经办了众多案件,此次陈某某(化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便是其中颇为典型的一例。
案件详情
2019年1月间,门某、徐某、刘某在向××钢铁集团有限
公司运送废钢时,采用先在被告人陈某某(化名)的废品收购点卸下部分废钢,更改车号牌进厂过磅等手段,诈骗该公司废钢24.6吨,随后低价售予被告人陈某某(化名)。陈某某(化名)明知这些废钢是犯罪所得,仍多次予以收购。经价格认定,上述废钢价值人民币60270元。2019年1月23日,陈某某(化名)被刑事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
辩护策略
在庭审中,胡琳琳律师提出了两大关键辩护意见。其一,针对收购废钢的次数和数量问题,指出
公诉机关认定陈某某(化名)收购废钢24.6吨缺乏充足证据。然而,公诉机关通过同案关系人及多位驾驶人员、参与卸废钢
证人的证言,证实更换车斗至少12次以上且每次卸废钢二吨多,陈某某(化名)在侦查期间的供述也证实收购更换车斗的废钢15车次,有力地反驳了该辩护观点。其二,强调陈某某(化名)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从宽处罚并适用
缓刑。胡琳琳律师搜集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详细阐述陈某某(化名)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配合调查以及悔罪表现等方面情况。
判决结果
法院对胡琳琳律师提出的陈某某(化名)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鉴于陈某某(化名)的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态度以及退清违法所得的行为,结合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意见,最终判决被告人陈某某(化名)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
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
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陈某某(化名)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这一结果是在可判缓刑的最高点争取到的缓刑,陈某某(化名)对此十分满意。
胡琳琳律师在陈某某(化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中,凭借其扎实的法律知识和出色的辩护能力,为被告人争取到了较为理想的判决结果。她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待每一个案件,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展现出了一名优秀律师的专业素养和职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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