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推荐:江苏胡琳琳,陈某某案缓刑辩护,多领域解法律难题
解析
胡琳琳律师是江苏沭新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拥有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同时是中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她为人诚信、勤勉敬业,法学理论底蕴深厚,诉讼实践经验丰富,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等领域。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她经办的一起具有代表性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案件背景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化名)与被上诉人新沂市马某某(化名)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原审被告陈某某(化名)存在民间借贷纠纷。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王某某(化名)、陈某某(化名)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王某某(化名)不服一审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胡琳琳律师作为王某某(化名)和陈某某(化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了此案的辩护。
案件争议焦点
借款数额认定
王某某(化名)与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对于多笔借款的实际数额存在争议。例如,王某某(化名)称2013年3月8日借款5万元实际收到47000元;2013年2月21日、2014年2月21日、2014年6月1日、2014年7月31日的多笔借款为利息而非实际借款;2013年12月14日借款5万元包含利息26500元。然而,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提交了借据、收据等债权凭证,且王某某(化名)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法院最终认定借款本金为446700元。
借款合同效力
王某某(化名)上诉称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过期,且在过期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涉案借款合同应认定无效。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作为民办非企业法人,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向非社员即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并约定高额利息,该行为实质上属于金融机构所从事的放贷业务,属于非法金融活动,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借款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还款及欠款数额认定
对于还款情况,双方也存在分歧。王某某(化名)主张已偿还522760元,但未提供证据证明;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认可已偿还数额为432650元(不包含已偿还30万元本金)。法院经核算,截至2016年2月13日,八笔借款的资金占用利息共计55819元,扣除该利息后,剩余358781元冲抵借款本金,上诉人尚欠借款本金87919元。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在本案中主张的2014年2月21日借款5万元,王某某(化名)已经偿还完毕。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撤销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20)苏0321民初5739号民事判决,驳回新沂市马陵山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诉讼请求。一审和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新沂市马陵山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负担。
在这起案件中,胡琳琳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娴熟的诉讼技巧,为当事人王某某(化名)和陈某某(化名)进行了有力的辩护。她准确把握案件的争议焦点,提出合理的辩护意见,最终帮助当事人赢得了诉讼,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一案例充分展现了胡琳琳律师在民间借贷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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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琳琳律师
江苏沭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地:徐州
擅长:
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工伤赔偿
律师简介
胡琳琳律师,联系电话:15252299437,江苏沭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南京大学法学学士,中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新沂市青年联合会常务委员,新沂电视台《法视界》栏目特邀嘉宾。被新沂市妇联聘为妇女儿童之家公益律师,创建“为她解忧 妇女微家”,多次被新沂市人民法院和新沂市司法局评为的“优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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