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琳琳律师,
江苏沭新
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拥有
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不仅是中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还担任
新沂市青年联合会常务委员,同时也是新沂电视台《法视界》栏目特邀嘉宾。执业10年来,她经办数百件诉讼及非诉案件,为当事人累计挽回经济损失数千万元,在法律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和卓越的表现。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她经办的一起
民间借贷纠纷案例。
案件背景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化名)与被上诉人新沂市马某某(化名)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原审被告陈某某(化名)之间存在民间借贷纠纷。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向一审
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王某某(化名)、陈某某(化名)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王某某(化名)不服一审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胡琳琳律师作为王某某(化名)和陈某某(化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了此案的辩护。
一审情况
借款数额认定
一审法院对借款数额进行了详细审查。2013年2月17日王某某(化名)借款30万元已偿还,2014年12月14日借款106700元、2014年6月20日借款5万元双方无异议。对于2013年3月8日借款5万元,王某某(化名)虽辩称实际收到47000元,但未提供证据,法院认定为5万元。对于2013年2月21日、2014年2月21日、2014年6月1日、2014年7月31日的借款,王某某(化名)称是利息,但也未提供证据,法院不予采纳。综上,一审法院认定尚未偿还借款本金为446700元。
借款偿还情况
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提交入账明细,证明截止到2016年2月13日,王某某(化名)已偿还利息432650元,其中包含2013年2月17日30万元借款产生的利息107100元。尚未偿还的446700元借款本金,王某某(化名)偿还的利息为325550元。王某某(化名)辩称借款利息应按实际借款227200元计算,但未提供证据,法院不予采纳。
支付款项是否超标准
经测算,借款约定月利率为3%,各项借款从借款之日起截止到2015年12月31日产生的利息共计328190元,王某某(化名)偿还325550元并未超出法律规定的标准。
81270元借据认定
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称81270元借据是以451500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3%,自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6年6月30日的利息。王某某(化名)对出具该借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法院予以采纳。
陈某某(化名)责任认定
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要求陈某某(化名)承担还款责任,但借据及
借款合同书上载明的借款人为王某某(化名)个人,且无证据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法院不予支持。
基于以上情况,一审法院判决王某某(化名)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驳回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情况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为涉案借款合同是否无效以及如何认定马陵山资金合作社实际出借款项的金额。
借款合同效力认定
法院认为,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发放
贷款的金融业务活动。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作为民办非企业法人,其业务范围是面向社员的互助行为,但向非社员王某某(化名)、陈某某(化名)发放贷款并约定高额利息,属于非法金融活动,违反了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借款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出借款项数额认定
双方无争议的借款事实法院予以确认。对于有争议的借款,马陵山资金合作社提交借据等债权凭证,王某某(化名)抗辩为利息但陈述不符合常理,且未在借款凭证上注明,法院不予采信,确认一审法院认定的借款本金446700元。
还款数额及欠款数额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规定,
合同无效后,上诉人应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截止到2016年2月13日,马陵山资金合作社认可王某某(化名)已偿还数额为432650元(不包含已偿还30万元本金)。经核算,八笔借款截至2016年2月13日共产生资金占用利息55819元,扣除该利息后,剩余款项冲抵借款本金,上诉人尚欠借款本金87919元。马陵山资金合作社在本案中主张的2014年2月21日借款5万元,王某某(化名)已经偿还完毕,其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判决
二审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撤销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20)苏0321民初5739号民事判决,驳回新沂市马陵山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诉讼请求。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新沂市马陵山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负担。
在这起案件中,胡琳琳律师凭借专业的
法律知识和丰富的诉讼经验,为当事人王某某(化名)和陈某某(化名)争取到了有利的判决结果,充分展现了她在民间借贷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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