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琳琳律师,
江苏沭新
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拥有
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同时也是中国律师协会会员。她执业已有10年,擅长处理婚姻、经济纠纷、
交通事故纠纷、
刑事辩护等领域的案件。以下将通过具体案例展示她的专业能力。
陈某某(化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详情
2019年9月4日,某某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一刑诉某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化名)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间,门某、徐某、刘某在向××钢铁集团有限
公司运送废钢过程中,采用在陈某某(化名)废品收购点先卸下部分废钢,更改车号牌进厂过磅、卸货后不经过磅直接出厂,再将车辆驾驶至陈某某(化名)的废品收购点更换成轻车斗再次进厂,之后再出厂过磅的方式,共诈骗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废钢24.6吨,并低价销售给陈某某(化名)。经某某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上述废钢价值人民币60270元。2019年1月23日,陈某某(化名)被某某市公安局
开发区派出所民警刑事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
辩护策略与争议焦点
在庭审中,胡琳琳律师提出了现有证据无法确定被告人陈某某(化名)收购废钢的次数、数量的辩护意见。但
公诉机关通过同案关系人门某、徐某、刘某的供述,以及多位驾驶人员和参与卸废钢
证人的证言,证实更换车斗至少在12次以上且每次卸废钢二吨多,被告人陈某某(化名)在侦查期间的供述也证实其收购更换车斗的废钢15车次,从而认定陈某某(化名)收购废钢24.6吨证据充分。此外,胡琳琳律师还提出陈某某(化名)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从宽处罚并适用
缓刑。
判决结果与当事人反馈
法院最终采纳了胡琳琳律师关于陈某某(化名)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且退清违法所得,应从轻、从宽处罚并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陈某某(化名)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
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
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陈某某(化名)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此案经过胡琳琳律师的极力争取,在可判缓刑的最高点判了缓刑,陈某某(化名)对判决结果非常满意。
除了这起案件,胡琳琳律师还办理过众多其他案件。在上诉人王某某(化名)与被上诉人
新沂市马某某(化名)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原审被告陈某某(化名)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她从利息计算、合同效力等多方面为上诉人进行辩护,二审法院最终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在被告人侯某某(化名)
重婚罪一案中,她提出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且认罪认罚的辩护意见,使被告人依法获得从轻处罚。这些案例都充分体现了胡琳琳律师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的诉讼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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