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叶莹萍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拥有大学本科学历及在职研究生学位,执业于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至今已有7年执业经验。她擅长民商事、婚姻家庭、刑事、合同纠纷、侵权案件等领域,在执业期间取得了诸多荣誉,如台州市青年律师党史主题演讲比赛二等奖、第十一届浙江律师论文论坛三等奖等。下面重点介绍她办过的案例。
案情复杂:签协议后又提额外补偿诉求
甲(化名)是温岭市xx镇村民,在村里拥有房屋和承包土地。2022年,该村开展房屋改造拆迁项目,乙作为要素保障单位参与其中。2022年10月22日,甲作为户代表与五里泾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及乙签订了《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协议书》,对异地复建安置及补偿事宜进行了约定。2023年6月26日,甲又和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补偿协议》及《土地承包田承包权收回协议》,明确放弃失地农民保险以获取更高土地补偿费。然而,2025年2月5日,甲却向乙邮寄《补偿安置申请书》,要求安置两处宅基地及房屋、对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合理补偿并安排失地农民社会保险。乙于4月1日作出《答复函》,告知甲应按已签协议履行,甲不服并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结果维持原决定,甲仍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
精准抗辩:构建完整防御体系
叶莹萍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作用,构建了完整的抗辩体系。
1.界定法律关系:叶律师明确指出,此项目为房屋改造拆迁项目,未改变集体土地性质,实施主体是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乙仅负责土地用途调整和农民建房报批手续,并非协议当事人,甲应围绕协议寻求权利救济,而非提起履职之诉。
2.还原协议签订过程:叶律师提交证据表明,甲在签订协议时知晓并同意补偿方案,对评估结果无异议。对于甲提出的两处宅基地安置诉求,因甲父亲之妻户口未迁入,未达到安置两间小套的有效人口条件,无法安置。
3.反驳失地保险主张:叶律师提交相关协议,证明甲已自愿放弃失土保险并获得更高补偿,乙并非协议当事人,甲若主张受欺诈应围绕协议寻求救济。
4.论证答复函合法性:叶律师指出,乙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仅陈述协议签订情况并告知积极履行协议,未创设新权利义务,对甲合法权益无实际影响,符合法定答复要求。
法院裁判:驳回诉求引导协议救济
法院采纳了乙方及丙方律师的抗辩意见,认定甲签订的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协议和土地承包补偿协议效力尚存,甲要求增加补偿安置内容及安排失地保险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乙的答复和丙的复议决定合法。法院同时指出,甲若认为权益未保障,应围绕相关协议寻求救济,最终驳回了甲的诉讼请求。
本案体现了行政协议纠纷中“协议救济优先”的原则,为同类拆迁安置纠纷提供了重要参考,当事人应在协议签订前充分协商,签订后依约履行,通过行政诉讼另行主张权利难以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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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莹萍律师
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地:台州
擅长:
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综合、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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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6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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