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莹萍律师:精准援引担保制度解释,助当事人代偿贷款后获半数清偿
解析
叶莹萍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拥有大学本科学历及在职研究生学位,从事律师工作已有7年。在执业生涯中,她处理过众多复杂案件,其中案例展现了她在担保追偿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
案情回溯:代偿贷款引发追偿难题
甲与借款人曾某(化名)及乙为亲戚关系,曾某与乙系夫妻。2021年4月29日,曾某因购柴油等货物向浙江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申请30万元贷款,甲、乙共同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2023年6月7日,曾某未按期还款,甲在银行催款压力下代为偿还借款本息共计317023.66元。银行出具代偿证明后,甲向曾某及乙催讨无果,于2025年7月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支付代偿款158511.83元及相应利息损失。
策略制定:精准把握法律关系
叶莹萍律师接手案件后,凭借对担保法律关系的精准把握,制定了独特的诉讼策略。她未选择起诉借款人曾某,而是直接起诉共同保证人乙。因为在连带共同保证中,某一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有权要求其他保证人分担。这一策略避免了先诉债务人、执行不能后再行追偿的冗长程序,为当事人节省了时间和精力。
诉求计算:确保准确合理
叶莹萍律师对诉讼请求进行了精细化计算。她将代偿总额317023.66元平均分担,确定乙应承担的一半份额为158511.83元,并主张自代偿之日起按同期LPR计算的利息损失。这种精确的计算方式确保了诉讼请求的准确性与可执行性,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基础。
证据收集:构建完整链条
为了在法庭上有力地证明自己的主张,叶莹萍律师指导甲收集了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代偿证明等关键证据。这些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体系,清晰地证明了保证合同关系的成立、代偿事实的发生及具体金额,为法院认定事实提供了坚实的依据。
法律适用:援引最新解释
在诉讼过程中,叶莹萍律师准确援引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该规定明确了连带共同保证人之间未约定比例时应平均分担的法律依据,增强了诉讼请求的规范性与说服力,让法官能够更清晰地理解案件的法律适用。
庭审应对:克服被告缺席困境
在庭审中,乙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叶莹萍律师并未因此慌乱,而是充分陈述事实与理由,确保法院在被告放弃质证与抗辩权利的情况下,仍能全面审查证据、准确认定事实。她的专业表现为案件的顺利审理提供了保障。
法院判决:当事人获半数清偿
法院经审理认定,甲诉称陈述的事实属实,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乙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视为放弃质证与抗辩权利。法院认为,甲、乙为借款人曾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之间未约定分担比例,应平均分担。甲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可要求另一保证人承担一半份额的还款责任。最终判决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甲代偿款158511.83元,并支付自2023年7月19日起按同期LPR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1835.5元由乙负担。
案例启示:担保风险与应对之策
本案体现了连带共同保证中保证人追偿权的行使规则。甲作为保证人,在借款人违约后代为清偿全部债务,面临向债务人追偿不能的风险。叶莹萍律师精准把握《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十三条的立法精神,选择直接向共同保证人乙行使分担请求权,有效维护了当事人权益。同时,本案也给人们敲响了警钟,在为他人提供担保时,应充分评估借款人的偿债能力及共同保证人的信用状况,明确约定保证人之间的分担比例,以降低代偿后的追偿风险。代偿后应及时固定证据,在法定诉讼时效内行使权利,避免因怠于主张而丧失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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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莹萍律师
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地:台州
擅长:
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综合、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律师简介
需要进一步咨询可以联系我,电话13516869359。现为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竭力为客户提供优质专业的法律服务,擅长处理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侵权综合、刑事辩护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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