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莹萍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拥有本科学历,执业7年,现任职于
浙江明权
律师事务所。多年来,她办理了各类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等案件,以踏实严谨的作风和专业的法律素养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她办过的案例。
案情回顾:协议签订后再提额外补偿之诉
甲(化名)系
温岭市xx镇村民,拥有房屋及承包土地。2022年,该村开展房屋改造
拆迁项目,乙(化名)作为要素保障单位参与其中。2022年10月22日,甲与五里泾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及乙签订了《房屋改造
拆迁补偿协议书》,确定了异地复建安置及补偿事宜。2023年6月26日,甲又与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补偿协议》及《土地承包田承包权收回协议》,并选择放弃失地农民保险,换取更高土地补偿费。然而,2025年2月5日,甲向乙邮寄《补偿安置申请书》,要求额外安置两处
宅基地及房屋、对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合理补偿、安排失地农民社会保险。乙于4月1日作出《答复函》,告知甲应按已签协议履行。甲不服,先后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答复函及复议决定,并要求乙履行补偿安置职责。
核心争议:额外申请是否属法定职责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甲在已签订各类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向乙提出额外补偿安置申请,是否属于乙的法定职责范围,以及乙作出的答复函及丙作出的复议决定是否合法。
律师关键作用:精准抗辩构建完整体系
精准界定法律关系
叶莹萍律师敏锐地指出,此为房屋改造拆迁项目,未改变集体土地性质,实施主体是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乙仅为要素保障单位,负责土地用途调整和农民建房报批手续,并非协议当事人。因此,原告应围绕协议寻求权利救济,而非提起履职之诉。
还原协议签订过程
律师提交证据证明,甲在签订协议时充分知晓并同意补偿方案,对评估结果也无异议,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对于甲主张的两处宅基地安置诉求,律师指出因甲父亲之妻
户口未迁入,未达到安置两间小套的有效人口条件,无法安置两处。
反驳失地保险主张
叶律师拿出《土地承包田承包权收回协议》及《土地承包补偿协议》,证明甲已自愿放弃失土保险并获得更高补偿。而且乙并非该协议当事人,甲若认为受欺诈应围绕协议寻求救济。
论证答复函的合法性
叶莹萍指出,乙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只是陈述协议签订情况并告知积极履行协议,未创设新的权利义务,对甲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符合法定答复要求。
法院裁判与实务启示
法院采纳了乙方及丙方律师的抗辩意见,认定甲签订的协议效力尚存,其向乙提出的履职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乙的答复及丙的复议决定合法。法院同时提醒甲,若认为权益未保障,可围绕协议寻求救济,最终判决驳回甲的诉讼请求。
此案体现了行政协议纠纷中“协议救济优先”的原则。当事人在签订补偿协议后应依约履行,若对补偿有异议,应在签订前充分协商,试图通过行政诉讼突破协议约束寻求额外利益,往往难以获得支持。叶莹萍律师精准把握案件性质,构建完整抗辩体系,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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