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莹萍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拥有大学本科学历及在职研究生学位,执业于
浙江明权
律师事务所,至今已有7年执业经验。她擅长民商事、婚姻家庭、刑事等领域的案件,在其职业生涯中,办理过众多颇具影响力的案件,其中协议已签又诉请额外补偿的案件尤为典型。
案情复杂:已签协议又提额外诉求
甲(化名)是
温岭市xx镇村民,拥有房屋和承包土地。2022年,该村开展房屋改造
拆迁项目,乙作为要素保障单位参与其中。2022年10月22日,甲作为户代表与五里泾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及乙签订《房屋改造
拆迁补偿协议书》,对异地复建安置及补偿事宜进行了约定。2023年6月26日,甲又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补偿协议》及《土地承包田承包权收回协议》,并选择放弃失地农民保险以获取更高土地补偿费。然而,2025年2月5日,甲向乙邮寄《补偿安置申请书》,提出安置两处
宅基地及房屋、对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合理补偿、安排失地农民社会保险等要求。乙于4月1日作出《答复函》,告知甲应履行已签协议。甲不服,向丙申请行政复议,丙于7月14日作出维持决定。甲仍不满意,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答复函及复议决定,并要求乙履行补偿安置职责。
精准抗辩:多层面构建防御体系
叶莹萍律师在案件中发挥了关键作用。首先,她精准界定法律关系,指出该项目为房屋改造拆迁,未改变集体土地性质,实施主体是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乙仅为要素保障单位,负责土地用途调整和农民建房报批手续,并非协议当事人,甲应围绕协议寻求权利救济,而非提起履职之诉。其次,还原协议签订过程,提交证据证明甲签订协议时知晓并同意补偿方案,对评估结果无异议,且因甲父亲之妻
户口未迁入,未达到安置两间小套的有效人口条件,无法安置两处。再者,反驳失地保险主张,通过《土地承包田承包权收回协议》及《土地承包补偿协议》,证明甲已自愿放弃失土保险并获得更高补偿,乙并非协议当事人,甲主张受欺诈应围绕协议寻求救济。最后,论证答复函的合法性,指出乙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未创设新权利义务,对甲合法权益无实际影响,符合法定要求。
法院裁判:驳回诉求强调协议救济
法院最终采纳了乙方及丙方律师的抗辩意见。认定甲签订的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协议和土地承包补偿协议效力尚存,甲要求增加补偿安置内容及安排失地保险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乙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并无不当,丙的复议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同时,法院指出甲若认为合法权益未得到保障,可围绕相关协议寻求权利救济,最终判决驳回甲的诉讼请求。
这起案件体现了行政协议纠纷中“协议救济优先”的原则,为同类
拆迁安置纠纷提供了重要参考。叶莹萍律师凭借专业的
法律知识和精准的抗辩策略,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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