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莹萍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拥有大学本科学历和在职研究生学历,现执业于
浙江明权
律师事务所,执业年限达7年。她擅长民商事、婚姻家庭、刑事、
合同纠纷、
侵权案件等领域,且屡获佳绩,如
台州市青年律师党史主题演讲比赛二等奖等荣誉。在多年的执业生涯中,叶莹萍律师经办了众多经典案例,其中案例尤为引人注目。
案情复杂:协议签订后又提额外补偿诉求
甲(化名)是
温岭市xx镇村民,拥有房屋和承包土地。2022年,村里开展房屋改造
拆迁项目,乙作为要素保障单位参与其中。2022年10月22日,甲作为户代表与五里泾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及乙签订了《房屋改造
拆迁补偿协议书》,对异地复建安置和补偿事宜作了约定。2023年6月26日,甲又与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补偿协议》及《土地承包田承包权收回协议》,其选择放弃失地农民保险,以获取更高的土地补偿费。然而,2025年2月5日,甲向乙邮寄了《补偿安置申请书》,提出安置两处
宅基地及房屋、对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合理补偿、安排失地农民社会保险等要求。乙于4月1日作出《答复函》,告知甲应按已签协议履行。甲对此不服,先后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答复函及复议决定,并要求乙履行补偿安置职责。
争议核心:额外补偿是否属法定职责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甲在已签订相关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向乙提出额外补偿安置申请,是否属于乙的法定职责范围;同时,乙作出的答复函及丙作出的复议决定是否合法。这是判断甲诉求能否得到支持的关键所在,也是双方争议的焦点。
律师发力:精准抗辩构建完整体系
精准界定法律关系
叶莹萍律师明确表示,此为房屋改造拆迁项目,未改变集体土地性质,实施主体是xx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乙仅为要素保障单位,负责土地用途调整和农民建房报批手续,并非协议当事人。因此,原告应围绕协议寻求权利救济,而非提起履职之诉。
还原协议签订过程
叶莹萍律师提交证据,证明甲在签订协议时知晓并同意补偿方案,对评估结果无异议,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针对甲提出的两处宅基地安置诉求,指出因甲父亲之妻xxx
户口未迁入,未达到安置两间小套的有效人口条件,无法安置两处。
反驳失地保险主张
叶莹萍律师出示《土地承包田承包权收回协议》及《土地承包补偿协议》,表明甲已自愿放弃失土保险并获得相应更高补偿,乙并非该协议当事人,且甲若主张受欺诈,应围绕协议寻求救济。
论证答复函的合法性
叶莹萍指出,乙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仅陈述协议签订情况并告知积极履行协议,未创设新的权利义务,对甲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符合法定答复要求。
法院裁判:驳回诉求强调协议救济
法院最终采纳了乙方及丙方律师的抗辩意见,认定甲签订的相关协议效力尚存,其向乙提起履职申请要求增加补偿安置内容及安排失地保险,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乙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并无不当,丙作出的复议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法院还指出,甲若认为合法权益未得到保障,可围绕相关协议寻求权利救济,最终驳回了甲的诉讼请求。
这一案例充分体现了叶莹萍律师在行政协议纠纷案件中的专业能力和精准判断,为同类案件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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