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莹萍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拥有大学本科学历和在职研究生学位,现执业于
浙江明权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331020********74,至今已有7年执业经验。她擅长处理民商事、婚姻家庭、刑事、
合同纠纷、
侵权等案件,在执业期间获得了诸多荣誉。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她办理过的案例。
一、案情简述
甲(化名)是
温岭市xx镇村民,在村里有房屋和承包土地。2022年,村里实施房屋改造
拆迁项目,乙作为要素保障单位参与其中。2022年10月22日,甲作为户代表与五里泾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及乙签订了《房屋改造
拆迁补偿协议书》,约定了异地复建安置及补偿事宜。2023年6月26日,甲又与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补偿协议》及《土地承包田承包权收回协议》,并选择放弃失地农民保险以获得更高土地补偿费。
然而,2025年2月5日,甲向乙邮寄《补偿安置申请书》,要求安置两处
宅基地及房屋、对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合理补偿、安排失地农民社会保险。乙于4月1日作出《答复函》,告知甲应尊重已签协议履行。甲不服,向丙申请行政复议,丙于7月14日作出维持决定。甲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答复函及复议决定,并判令乙履行补偿安置职责。
二、核心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在甲已签订
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及土地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其向乙提出额外补偿安置申请,是否属于乙的法定职责范围;乙作出的答复函及丙作出的复议决定是否合法。
三、代理律师的关键作用
精准界定法律关系
叶莹萍律师明确指出,本案是房屋改造拆迁项目,未改变集体土地性质,实施主体为xx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乙仅为要素保障单位,负责土地用途调整和农民建房报批手续,并非协议当事人。因此,原告应围绕协议寻求权利救济,而非提起履职之诉。
还原协议签订过程
叶莹萍律师提交证据证明,甲在签订协议时已知晓并同意补偿方案,对评估结果无异议,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针对甲主张的两处宅基地安置诉求,指出因甲父亲之妻
户口未迁入,未达到安置两间小套的有效人口条件,无法安置两处。
反驳失地保险主张
叶莹萍律师提交《土地承包田承包权收回协议》及《土地承包补偿协议》,证明甲已自愿选择放弃失土保险并获得相应更高补偿,乙并非该协议当事人,且甲主张受欺诈应围绕协议寻求救济。
论证答复函的合法性
叶莹萍指出,乙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仅陈述协议签订情况并告知积极履行协议,未创设新的权利义务,对甲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符合法定答复要求。
四、
法院认定与裁判
法院采纳了乙方及丙方律师的抗辩意见,认定甲已于2022年10月22日签订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协议,于2023年6月26日签订土地承包补偿协议及收回协议,上述协议效力尚存。甲向乙提起履职申请要求增加补偿安置内容及安排失地保险,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乙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并无不当,丙作出的复议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法院同时指出,甲若认为合法权益未得到保障,可围绕相关协议寻求权利救济。最终,法院判决驳回甲的诉讼请求。
五、实务启示
本案体现了行政协议纠纷中“协议救济优先”的原则。甲在已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试图通过履职之诉突破协议约束,寻求额外利益,但被法院驳回。乙方代理律师叶莹萍精准把握案件性质,从法律关系界定、协议效力确认、程序合法性论证三个层面构建完整抗辩体系,成功将争议引导至“协议履行”轨道而非“法定职责”轨道,为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价值。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精选解答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