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莹萍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拥有大学本科学历和在职研究生学位,执业于
浙江明权
律师事务所,至今已有7年执业经验。她擅长民商事、婚姻家庭、刑事、
合同纠纷、
侵权案件等领域,在执业期间获得了诸多荣誉,如
台州市青年律师党史主题演讲比赛二等奖等。以下为大家分享叶莹萍律师办过的案例。
案情曲折:已签协议又提额外补偿
甲(化名)是
温岭市xx镇村民,在村里有房屋和承包土地。2022年,村里实施房屋改造
拆迁项目,乙作为要素保障单位参与其中。2022年10月22日,甲作为户代表与五里泾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及乙签订了《房屋改造
拆迁补偿协议书》,对异地复建安置及补偿事宜作出约定。2023年6月26日,甲又和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补偿协议》及《土地承包田承包权收回协议》,明确放弃失地农民保险以获取更高土地补偿费。然而,2025年2月5日,甲向乙邮寄《补偿安置申请书》,要求安置两处
宅基地及房屋、对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合理补偿、安排失地农民社会保险。乙于4月1日作出《答复函》,告知甲应按已签协议履行。甲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维持原决定后,甲仍不服并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答复函及复议决定,判令乙履行补偿安置职责。
争议核心:额外补偿是否属法定职责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甲已签订相关补偿协议,其向乙提出额外补偿安置申请,是否属于乙的法定职责范围,以及乙作出的答复函和丙作出的复议决定是否合法。
律师发力:精准抗辩扭转局面
叶莹萍律师在案件中发挥了关键作用。首先,精准界定法律关系,她指出这是房屋改造拆迁项目,未改变集体土地性质,实施主体是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乙仅为要素保障单位,负责土地用途调整和农民建房报批手续,并非协议当事人,甲应围绕协议寻求权利救济而非提起履职之诉。其次,还原协议签订过程,提交证据证明甲签订协议时知晓并同意补偿方案,对评估结果无异议,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针对甲的两处宅基地安置诉求,指出因甲父亲之妻
户口未迁入,未达安置条件。再者,反驳失地保险主张,提交相关协议证明甲已自愿放弃失土保险并获更高补偿,乙并非协议当事人,甲主张受欺诈应围绕协议寻求救济。最后,论证答复函的合法性,指出乙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未创设新权利义务,对甲合法权益无实际影响,符合法定要求。
法院裁判:驳回诉求遵循协议救济
法院采纳了乙方及丙方律师的抗辩意见,认定甲签订的相关协议效力尚存,其要求增加补偿安置内容及安排失地保险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乙的答复和丙的复议决定合法。法院还指出,甲若认为权益未保障,可围绕协议寻求救济,最终判决驳回甲的诉讼请求。
此案例体现了行政协议纠纷中“协议救济优先”的原则,为同类
拆迁安置纠纷提供了重要参考。叶莹萍律师精准把握案件性质,构建完整抗辩体系,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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