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叶莹萍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拥有在职研究生学历,现执业于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执业年限达7年。叶律师执业期间办理过众多不同类型的案件,展现了出色的专业能力,其中在案例的处理中尤为亮眼。
案情复杂,额外诉求引发纷争
甲(化名)是温岭市xx镇村民,在该村拥有房屋和承包土地。2022年,该村开展房屋改造拆迁项目,乙(化名)作为要素保障单位参与其中。2022年10月22日,甲作为户代表与五里泾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及乙签订了《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协议书》,对异地复建安置及补偿事宜进行了约定。2023年6月26日,甲又和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补偿协议》及《土地承包田承包权收回协议》,明确放弃失地农民保险以获取更高土地补偿费。然而,2025年2月5日,甲向乙邮寄了《补偿安置申请书》,提出安置两处宅基地及房屋、对房屋及附属设施合理补偿以及安排失地农民社会保险等要求。乙在4月1日作出《答复函》,告知甲应尊重已签订的协议并履行。甲对此不服,向丙(化名)申请行政复议,丙在7月14日作出维持决定。甲仍未放弃,进而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答复函及复议决定,并要求乙履行补偿安置职责。
精准抗辩,代理律师力挽狂澜
面对复杂的案件情况,叶莹萍律师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素养。首先,精准界定法律关系。她明确指出此案件是房屋改造拆迁项目,集体土地性质未变,实施主体是xx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乙只是要素保障单位,负责土地用途调整和农民建房报批手续,并非协议当事人,所以原告应围绕协议寻求权利救济,而非提起履职之诉。其次,还原协议签订过程。叶律师提交证据表明,甲在签订协议时清楚并同意补偿方案,对评估结果也没有异议,协议是其真实意思的表达。对于甲提出的两处宅基地安置诉求,叶律师指出由于甲父亲之妻xxx户口未迁入,未满足安置两间小套的有效人口条件,无法实现安置两处的要求。再者,反驳失地保险主张。叶律师通过提交《土地承包田承包权收回协议》及《土地承包补偿协议》,证明甲已自愿放弃失土保险并获得了相应更高补偿,乙并非该协议当事人,且甲若主张受欺诈应围绕协议寻求救济。最后,论证答复函的合法性。叶律师强调乙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只是陈述了协议签订情况并告知积极履行协议,未创设新的权利义务,对甲的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符合法定答复要求。
法院裁判,“协议救济优先”成关键
法院最终采纳了乙方及丙方律师的抗辩意见。法院认定甲在2022年10月22日签订了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协议,2023年6月26日签订了土地承包补偿协议及收回协议,这些协议仍然具有效力。甲向乙提起履职申请,要求增加补偿安置内容及安排失地保险,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乙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并无不当,丙作出的复议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法院同时提醒甲,若认为自身合法权益未得到保障,可围绕相关协议寻求权利救济。最终,法院驳回了甲的诉讼请求。
此案体现了行政协议纠纷中“协议救济优先”的原则。叶莹萍律师精准把握案件性质,从各个层面构建了完整的抗辩体系,成功将争议引导至“协议履行”的轨道,为类似的拆迁安置纠纷处理提供了重要的参考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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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莹萍律师
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地:台州
擅长:
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综合、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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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6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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