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莹萍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拥有大学本科学历,并取得在职研究生学位,现执业于
浙江明权
律师事务所,执业年限达7年。她擅长处理民商事、婚姻家庭、刑事、
合同纠纷、
侵权等案件,在其多年的执业生涯中,办过众多颇具影响力的案件,其中案例尤其值得关注。
案情复杂:协议已签又提额外补偿诉求
甲(化名)是
温岭市xx镇村民,在村里拥有房屋及承包土地。2022年,该村开展房屋改造
拆迁项目,乙(化名)作为要素保障单位参与其中。2022年10月22日,甲作为户代表与五里泾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及乙签订了《房屋改造
拆迁补偿协议书》,就异地复建安置及补偿事宜达成一致。2023年6月26日,甲又与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补偿协议》及《土地承包田承包权收回协议》,明确选择放弃失地农民保险以获得更高土地补偿费。然而,2025年2月5日,甲却向乙邮寄了《补偿安置申请书》,要求安置两处
宅基地及房屋、对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合理补偿、安排失地农民社会保险。乙于4月1日作出《答复函》,告知甲应遵守已签订的协议。甲对此不服,先后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答复函及复议决定,并要求乙履行补偿安置职责。
争议焦点:额外补偿是否属法定职责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甲在已签订
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及土地补偿协议后,向乙提出额外补偿安置申请,是否属于乙的法定职责范围;乙作出的答复函及丙(化名)作出的复议决定是否合法。
律师发力:精准抗辩维护合法权益
叶莹萍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作用。首先,她精准界定法律关系,明确指出这是房屋改造拆迁项目,未改变集体土地性质,实施主体是xx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乙仅为要素保障单位,负责土地用途调整和农民建房报批手续,并非协议当事人,原告应围绕协议寻求权利救济而非提起履职之诉。其次,她还原了协议签订过程,提交证据证明甲在签订协议时知晓并同意补偿方案,对评估结果无异议,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针对甲主张的两处宅基地安置诉求,指出因甲父亲之妻xxx
户口未迁入,未达到安置两间小套的有效人口条件,无法安置两处。再者,她反驳了甲的失地保险主张,通过提交《土地承包田承包权收回协议》及《土地承包补偿协议》,证明甲已自愿放弃失土保险并获得相应更高补偿,乙并非该协议当事人,且甲主张受欺诈应围绕协议寻求救济。最后,她论证了答复函的合法性,指出乙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仅陈述协议签订情况并告知积极履行协议,未创设新的权利义务,对甲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符合法定答复要求。
法院裁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最终采纳了乙方及丙方律师的抗辩意见,认定甲签订的相关协议效力尚存,其向乙提起履职申请要求增加补偿安置内容及安排失地保险,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乙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并无不当,丙作出的复议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同时指出,甲若认为合法权益未得到保障,可围绕相关协议寻求权利救济,最终判决驳回甲的诉讼请求。
叶莹萍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凭借专业的
法律知识和精准的抗辩策略,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为类似的行政协议纠纷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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