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莹萍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拥有大学本科学历及在职研究生学位,执业于
浙江明权
律师事务所,至今已有7年执业经验。她擅长处理民商事、婚姻家庭、刑事、
合同纠纷、
侵权案件等,还获得过
台州市青年律师党史主题演讲比赛二等奖等多项荣誉。以下将为大家详细介绍她办过的案例。
案情回顾:协议签订后再提额外补偿诉求
甲(化名)是
温岭市xx镇村民,在村里拥有房屋及承包土地。2022年,该村开展房屋改造
拆迁项目,乙作为要素保障单位参与其中。2022年10月22日,甲作为户代表与五里泾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及乙签订了《房屋改造
拆迁补偿协议书》,就异地复建安置及补偿事宜达成约定。2023年6月26日,甲又与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补偿协议》及《土地承包田承包权收回协议》,并明确选择放弃失地农民保险以获取更高土地补偿费。
然而,2025年2月5日,甲向乙邮寄了《补偿安置申请书》,提出安置两处
宅基地及房屋、对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合理补偿、安排失地农民社会保险等要求。乙于4月1日作出《答复函》,告知甲应尊重已签协议并履行。甲对此不服,向丙申请行政复议,丙于7月14日作出维持决定。甲仍不满意,进而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答复函及复议决定,并要求乙履行补偿安置职责。
核心争议:履职申请是否合理合法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甲在已签订
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及土地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向乙提出额外补偿安置申请,是否属于乙的法定职责范围,以及乙作出的答复函及丙作出的复议决定是否合法。
律师作用:构建完整抗辩体系
叶莹萍律师在案件中发挥了关键作用。首先,她精准界定法律关系,指出该项目为房屋改造拆迁项目,未改变集体土地性质,实施主体是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乙仅为要素保障单位,负责土地用途调整和农民建房报批手续,并非协议当事人,甲应围绕协议寻求权利救济而非提起履职之诉。
其次,叶莹萍律师还原协议签订过程,提交证据证明甲在签订协议时知晓并同意补偿方案,对评估结果无异议,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针对甲提出的两处宅基地安置诉求,她指出因甲父亲之妻
户口未迁入,未达到安置两间小套的有效人口条件,无法进行安置。
再者,叶莹萍律师反驳甲的失地保险主张,提交相关协议证明甲已自愿选择放弃失土保险并获得相应更高补偿,乙并非该协议当事人,且甲若主张受欺诈应围绕协议寻求救济。
最后,她论证答复函的合法性,指出乙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仅陈述协议签订情况并告知积极履行协议,未创设新的权利义务,对甲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符合法定答复要求。
法院裁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采纳了乙方及丙方律师的抗辩意见,认定甲签订的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协议和土地承包补偿协议效力尚存,甲向乙提起履职申请要求增加补偿安置内容及安排失地保险,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乙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并无不当,丙作出的复议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法院同时指出,甲若认为合法权益未得到保障,可围绕相关协议寻求权利救济,最终判决驳回甲的诉讼请求。
实务启示:遵循协议救济优先原则
本案充分体现了行政协议纠纷中“协议救济优先”的原则。甲在已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试图通过履职之诉突破协议约束以获取额外利益,最终被法院驳回。叶莹萍等律师精准把握案件性质,从法律关系界定、协议效力确认、程序合法性论证等层面构建完整抗辩体系,将争议引导至“协议履行”轨道。这对同类
拆迁安置纠纷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提醒当事人在协议签订前应充分协商,签订后应依约履行,试图通过行政诉讼另行主张权利往往难以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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