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莹萍律师,拥有大学本科学历,同时是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从事律师工作已有7年之久。在其丰富的执业生涯中,成功处理了众多复杂案件,其中案例尤为凸显其专业能力与精准策略。
案情概述
甲与借款人及乙为亲戚关系,借款人与乙系夫妻。2021年4月29日,借款人因购柴油等货物需要,向
浙江xx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申请
贷款30万元,甲、乙共同为该笔借款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并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2023年6月7日,借款人未按期还款,甲在银行催款压力下,代为偿还借款本息共计317023.66元。银行出具代偿证明后,甲向借款人及乙催讨无果,遂于2025年7月4日向
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支付代偿款158511.83元及相应利息损失。
律师关键策略
-精准确定诉讼路径:叶莹萍律师在深入分析案情后,摒弃了传统的先起诉借款人的方式,而是直接起诉共同保
证人乙。这一决策展示了她对
担保法律关系的深刻理解与精准把握。在连带共同保证中,某一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后,对于向
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有权要求其他保证人分担。选择直接起诉乙,绕过了可能存在的向债务人追偿困难的问题,为当事人节省了时间和精力。
-精细计算诉讼请求:叶律师将代偿总额317023.66元平均分担,确定乙应承担的一半份额为158511.83元,并主张自代偿之日起按同期LPR计算的利息损失。这种精确的计算方式确保了诉讼请求既符合法律规定,又具有可执行性,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理的赔偿。
-构建完整证据链条:证据是诉讼的关键。叶莹萍律师指导甲收集了
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代偿证明等关键证据,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体系。这些证据清晰地证明了保证合同关系的成立、代偿事实的发生以及具体金额,为法院认定事实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援引最新司法解释:在诉讼过程中,叶律师适时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明确在连带共同保证人之间未约定比例时应平均分担的法律依据。这一举措增强了诉讼请求的规范性与说服力,使法院能够更清晰地理解和适用法律。
-应对被告缺席风险:由于乙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叶莹萍律师在庭审中充分陈述事实与理由。她凭借扎实的证据和清晰的逻辑,确保法院在被告放弃质证与抗辩权利的情况下,仍能全面审查证据、准确认定事实,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甲诉称陈述的事实属实,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乙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视为放弃质证与抗辩权利。法院认为,甲、乙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且保证人之间未约定分担比例,应平均分担。甲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可要求另一保证人承担一半份额的还款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甲代偿款158511.83元,并支付自2023年7月19日起按同期LPR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1835.5元由乙负担。
实务启示
本案充分体现了连带共同保证中保证人追偿权的行使规则。甲作为保证人,在借款人违约后代为清偿全部债务,面临着向债务人追偿不能的风险。叶莹萍律师凭借对法律的精准把握和专业的诉讼策略,选择直接向共同保证人乙行使分担请求权,避免了先诉债务人、执行不能后再行追偿的冗长程序,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本案也给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人敲响了警钟,在为他人提供担保时,应充分评估借款人的偿债能力及共同保证人的信用状况,明确约定保证人之间的分担比例,以降低代偿后的追偿风险。此外,代偿后应及时固定证据,在法定诉讼时效内行使权利,避免因怠于主张而丧失胜诉权。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精选解答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