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江苏省
泰州市
高新区海陵南路179号华诚大厦写字楼A塔21、22层,有一位备受瞩目的律师——缪江云。他是江苏联盛(泰州)
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有着15年丰富的执业经验,凭借深厚的专业素养和出色的办案能力,在法律领域赢得了良好的口碑。
专业背景与荣誉成就
缪江云律师是中共党员,同时担任泰州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他拥有本科学历,具备扎实的法律理论基础。在多年的执业生涯中,他致力于
侵权类、保险类及
劳动争议类纠纷方面案件的理论研究,办理了数百起
交通事故、
工伤、保险、劳动争议类及其他
人身损害赔偿方面的案件。丰富的办案经验使他积累了深厚的专业素养,具备了丰富的
法律知识和实践能力。他曾先后获得“十佳优秀公益律师”“江苏省
劳动法专业律师”“优秀共产党员”等荣誉,还拥有江苏省劳动法专业
律师证书、企业合规师等专业能力证书。此外,他还担任
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员、实习律师考核面试官、律所优秀党员律师等职务。
典型案例彰显专业能力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
2024年1月22日,张某(化名)驾驶二轮电动车与方某(化名)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张某(化名)受伤严重,经鉴定构成人体损伤一级残疾。在这起案件中,缪江云律师作为原告张某(化名)的代理人,面对被告保险
公司对
司法鉴定意见的异议,依据《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成功让法院采纳了鉴定意见,避免了因鉴定程序争议导致的诉讼拖延。法院综合考虑事故双方过错程度,将次要责任比例酌情确定为40%,缪律师充分为原告争取了合理的赔偿。最终,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张某(化名)损失70余万元,这一案例为司法实践在司法鉴定意见采纳、责任比例确定等方面提供了规范指引。
建筑工地吊装事故致人受伤案例
2024年10月8日,张某(化名)在建筑工地配合吊装墙板作业时受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缪江云律师深入分析案件,确定争议焦点为原告人身损害与王某(化名)操作行为的因果关系以及原告受损的过错责任认定。法院经审理认定,吊装操作员王某(化名)违规操作负主要责任,原告张某(化名)未尽谨慎注意义务承担次要责任。最终,用人单位XX劳务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向原告张某(化名)赔偿各项损失十万余元。这一案例涉及建筑工地特种设备操作安全责任认定问题,缪律师通过专业的法律分析,为案件的公正判决提供了有力支持。
个体工商户
工伤赔偿案例
2024年5月10日,张某(化名)在某家具店工作时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并评定为十级伤残。该家具店系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者为王某(化名),其与于某(化名)系夫妻关系。缪江云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成功认定该家具店系由王某(化名)与于某(化名)共同经营,张某(化名)有权要求二人共同承担责任。法院最终核定张某(化名)应获赔总额为81,306.72元,扣除已支付的19,000元,余款62,306.72元由某家具店、王某(化名)、于某(化名)共同支付。这一案例明确了个体工商户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配偶实际参与经营管理时的责任承担规则。
顺风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
2023年11月16日,王某(化名)搭载乘客张某(化名)时发生交通事故,致曹某死亡。曹某近亲属将王某(化名)、张某(化名)、车主李某(化名)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缪江云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在争议焦点上据理力争。对于乘客开车门致人损害是否属于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他对“使用机动车”作整体性解释,成功反驳保险公司观点;对于驾驶员接顺风单是否构成“改变车辆使用性质”触发免责条款,他依据相关政策文件,证明王某(化名)行为属于顺风车,未改变车辆性质。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
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超出部分由商业三者险承担。这一案例厘清了“使用机动车”的解释和顺风车性质认定规则,为规范共享出行、保障受害人权益提供了参考。
缪江云律师始终坚持案件亲自办理,绝无外包的承诺,以专业的法律知识和高度的责任心,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如果您有相关法律需求,可以拨打他的咨询电话13901422122,或者前往江苏省泰州市高新区海陵南路179号华诚大厦写字楼A塔21、22层的江苏联盛(泰州)律师事务所与他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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