缪江云律师是
江苏联盛(
泰州)
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同时也是中共党员,担任泰州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他执业15年,擅长
工伤赔偿、劳动纠纷等领域,办理过数百起相关案件,有着深厚的专业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下面为大家介绍他经办的一些典型案例。
一、建筑工地吊装事故案例详情
(一)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8日,张某(化名)在XX建筑
公司厂区从事墙板打磨工作时,与王某(化名)配合吊装墙板作业。王某(化名)作为XX劳务公司员工,使用手持遥控器操作电动单梁起重机吊装墙板,张某(化名)负责辅助确定墙板放置点。事发时,墙板由行车吊装至码墩处,张某(化名)扶住墙板南边角,王某(化名)在西北角操作。因王某(化名)操作不当,墙板向张某(化名)方向移动,导致张某(化名)被挤压至身后墙板,造成胸腰腹部外伤。张某(化名)当日被送至当地卫生院治疗,后转至医院进一步诊治,经诊断为腰椎横突骨折。经鉴定,张某(化名)腰椎四处横突骨折,影响功能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15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张某(化名)共发生医疗费3,651.67元,鉴定费3,400元。
(二)争议焦点
1.原告人身损害与王某(化名)的操作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2.原告受损的过错责任如何认定。
(三)
法院认定与裁判理由
1.因果关系认定:法院经现场勘查及双方陈述确认,事发时张某(化名)与王某(化名)在墙板对角方向配合操作,王某(化名)遥控操作起重机使墙板向张某(化名)方向移动,导致张某(化名)受伤。根据医疗诊断报告及
司法鉴定意见,原告的伤情与本次外伤存在因果关系。因此,王某(化名)操作起重机移动墙板的行为与原告受伤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过错责任认定:原告张某(化名)作为有较长时间工作经验、接受过安全培训的老员工,对墙板吊装工作的安全风险点应当非常清楚。其手扶墙板且设备运行速度为20米/分钟,应当及时采取避让或保护措施,但其未能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应承担次要责任。王某(化名)操作的电动单梁起重机为特种设备,其既不具备特种设备操作资格,又未接受过专业操作培训,对操作不当负主要责任。王某(化名)在操作时未注意墙板位置,导致墙板向原告方向不当移动,且未注意到原告的状态和位置,致使原告受伤。王某(化名)作为XX劳务公司员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造成原告受伤,应由用人单位XX劳务公司承担
侵权责任。XX建筑公司将吊装劳务外包给XX劳务公司,该劳务外包工作无
法律法规强制要求具备特定资质,故XX建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酌定原告张某(化名)承担30%责任,XX劳务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向原告张某(化名)赔偿各项损失十万余元。
二、其他典型案例
(一)
交通事故案例
2024年1月22日,原告张某(化名)驾驶二轮电动车与被告方某(化名)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张某(化名)负主要责任,方某(化名)负次要责任。张某(化名)因事故造成多处严重损伤,构成一级残疾。被告保险公司对原告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但未在法院指定时间内申请重新鉴定,也未提交反驳证据。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张某(化名)损失70余万元,综合考虑事故双方过错程度,确认超出
交强险部分的损失由被告方某(化名)承担40%的赔偿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确认20,000元。
(二)工伤赔偿案例
原告张某(化名)系某家具店木工,工作时锯伤左手手指,被认定为
工伤,十级伤残。该家具店系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者为王某(化名),其与于某(化名)系夫妻关系,张某(化名)工资由于某(化名)结算支付。法院认定该家具店系家庭经营,王某(化名)、于某(化名)共同承担责任,核定张某(化名)应获赔总额为81,306.72元,扣除已支付的19,000元,余款62,306.72元由某家具店、王某(化名)、于某(化名)共同支付。
(三)顺风车事故案例
2023年11月,王某(化名)搭载乘客张某(化名),张某(化名)开门与曹某碰撞致其死亡。交警认定王某(化名)与张某(化名)各负事故同等责任。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商业
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公司认为乘客开门行为不属于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且王某(化名)接顺风单构成“改变车辆使用性质”触发免责条款。法院认为乘客开门行为属车辆使用过程,王某(化名)行为符合顺风车界定,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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