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江苏省
泰州市
高新区海陵南路179号华诚大厦写字楼A塔21、22层,有一位备受瞩目的律师——缪江云。他是江苏联盛(泰州)
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同时也是中共党员,现任泰州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缪江云律师拥有本科学历,执业年限达15年,执业证号为1321220********03,其咨询电话是13901422122。他还持有江苏省
劳动法专业
律师证书和企业合规师证书,并且担任着
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员、实习律师考核面试官、律所优秀党员律师等职务。缪律师承诺,所有案件都会亲自办理,绝无外包情况。
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2024年1月22日,原告张某(化名)驾驶二轮电动车与被告方某(化名)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张某(化名)受伤严重,经鉴定构成人体损伤一级残疾。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医药高新区大队认定,张某(化名)负主要责任,方某(化名)负次要责任。被告某某保险
公司对原告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但未在
法院指定时间内申请重新鉴定,也未提交反驳证据。最终,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采纳了鉴定意见,判决被告某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张某(化名)损失70余万元,超出
交强险部分的损失由被告方某(化名)承担40%的赔偿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确定为20000元。此案例在
司法鉴定意见采纳、责任比例确定等方面为司法实践提供了规范指引。
建筑工地事故案例
2024年10月8日,张某(化名)在建筑工地配合吊装墙板作业时被挤压受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吊装操作员王某(化名)无特种设备操作资格,违规操作,负主要责任;张某(化名)作为有经验的工人,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承担次要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用人单位XX劳务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向张某(化名)赔偿各项损失十万余元。该案例涉及建筑工地特种设备操作安全责任认定问题,对建筑企业强化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劳动者提高安全意识等方面具有启示作用。
个体工商户
工伤案例
原告张某(化名)系某家具店木工,2024年5月10日在工作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评定为十级伤残。某家具店系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者为王某(化名),其与于某(化名)系夫妻关系,于某(化名)参与工资发放等经营管理。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该家具店系家庭经营,张某(化名)有权要求王某(化名)、于某(化名)共同承担责任。最终,法院核定张某(化名)应获赔总额为81,306.72元,扣除已支付的19,000元,余款62,306.72元由某家具店、王某(化名)、于某(化名)共同支付。此案例明确了个体工商户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家庭经营的责任承担规则,对规范
小微企业用工行为具有积极示范作用。
顺风车保险纠纷案例
2023年11月16日,王某(化名)驾驶车辆搭载乘客张某(化名),张某(化名)开门与曹某发生碰撞,致曹某死亡。交警部门认定王某(化名)与张某(化名)各负事故同等责任。车辆在紫金财险某中心支公司投保,保险公司以乘客开门行为不属于保险责任及王某(化名)从事顺风车构成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为由拒赔。法院经审理认为,乘客开门行为属于车辆使用过程,王某(化名)的顺风车行为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未显著增加危险程度,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该案例厘清了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及顺风车性质认定规则,对规范共享出行、保障受害人权益具有积极参考价值。
缪江云律师凭借其深厚的专业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
侵权类、保险类及
劳动争议类纠纷等领域办理了数百起案件,为众多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在江苏省泰州市留下了深刻的印记。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精选解答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