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当事人身陷不利局面
原审被告人李某因涉嫌
故意毁坏财物罪,经历了
刑事拘留、
取保候审及
监视居住等一系列程序。原一审、二审
法院均认定李某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随后,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李某面临着有罪判决的巨大压力,其合法权益亟待专业律师的维护。
二、受托介入:梳理核心争议焦点
周娜律师接受李某委托后,迅速全面审查案卷材料。在仔细阅卷和梳理证据的过程中,她敏锐地发现了案件中的关键程序性瑕疵。现场勘验笔录记载的勘验时间早于价格认定结论书出具时间,但勘验笔录中却已出现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的损毁价值,而侦查机关对此无法作出合理解释。这一矛盾点成为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也为后续的辩护工作指明了方向。
三、核心辩护观点分层呈现
(一)申请排除现场勘验笔录
周娜律师指出,现场勘验笔录的勘验时间早于价格认定结论书的出具时间,然而笔录中却提前载明了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的具体金额。这一时间逻辑上的矛盾严重违反了《
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合法性的要求,属于程序重大瑕疵。她认为该勘验笔录不应作为定案依据,应依法予以排除。
(二)质证车辆损毁事实与价格的对应关系
案发后现场照片显示,某品牌汽车右后轮仅为瘪气状态、无明显划痕,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亦确认该轮胎“外表不像其他被划车胎一样有明显划痕”。基于此,周娜律师主张,在无法证明该轮胎系李某毁损的情况下,对应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的损失不应计入犯罪数额。
四、办案推进与最终结果
在再审审查过程中,周娜律师将上述辩护观点充分阐述。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后,采纳了周娜律师关于排除现场勘验笔录的质证意见,认定该勘验笔录不应作为定案依据并依法予以排除。再审法院最终也采纳了周娜律师关于剔除右后轮损失的意见,将该笔损失从犯罪数额中剔除。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采纳周娜律师的核心质证意见,认定李某故意毁坏财物数额为剔除右后轮损失后的金额,犯罪数额较大,定罪准确、量刑适当,裁定维持原判。但在事实认定层面确认了勘验笔录不应作为定案依据、某品牌汽车右后轮无法认定系李某毁损,为李某争取到了有利的结果。
五、案件价值升华
本案是刑事诉讼中通过精准证据质证为当事人争取有利认定的典型再审案例。周娜律师以程序违法为突破口,采用瑕疵证据逐项排除的代理策略,成功将现场勘验笔录排除在定案依据之外,并剔除了一项无法证明的指控损失,实现了犯罪数额的精准认定。这不仅维护了当事人李某的合法权益,也为
刑事辩护中证据链审查、程序合法性质证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价值,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与严谨。
六、主办律师简介
周娜律师是天津华盛理
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拥有天津师范大学法学学士及法律硕士学位。她有着丰富的法律从业经验,曾在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多年,后投身律师行业。周娜律师累计办理刑事案件1000+件,擅长传统重罪、高智商/经济领域犯罪、新业态/新型犯罪等多个领域的刑事辩护。她具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国际注册反舞弊师等多项专业资格,还是司法部首批
死刑复核案件
法律援助律师、天津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领域专业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周娜律师秉持着“刑事案件越早拦截,代价越小”等执业理念,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丰富的庭审经验和强大的抗压能力,为众多当事人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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