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原审定罪引争议
原审被告人李某被卷入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先后经历了
刑事拘留、
取保候审及
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原一审、二审
法院均认定李某构成
故意毁坏财物罪。随后,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启动了再审程序。在这一不利处境下,李某面临着犯罪指控带来的巨大风险,其人生和自由受到严重威胁。而案件中的证据是否确凿、程序是否合法,成为了争议的核心焦点。
二、受托介入:梳理证据找突破
周娜律师接受李某的委托后,迅速投入到案件的工作中。她全面审查了案卷材料,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通过细致的阅卷和梳理证据,周娜律师发现了案件中的关键程序性瑕疵。现场勘验笔录记载的勘验时间早于价格认定结论书出具的时间,但勘验笔录中却已出现了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的具体损毁价值,而侦查机关对此无法作出合理解释。这一发现为案件的辩护找到了重要的突破口。
三、核心辩护观点
(一)申请排除现场勘验笔录
周娜律师从证据能力的角度出发,指出这一时间逻辑矛盾严重违反了《
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合法性的要求,属于程序重大瑕疵。现场勘验笔录在价格认定结论书未出具的情况下就记载了具体金额,这使得该笔录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受到质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后,采纳了周娜律师的这一质证意见,认定勘验笔录不应作为定案依据并依法予以排除。
(二)质证车辆损毁事实与价格的对应关系
案发后的现场照片和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为周娜律师的质证提供了有力支持。现场照片显示某品牌汽车右后轮仅为瘪气状态、无明显划痕,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也确认该轮胎“外表不像其他被划车胎一样有明显划痕”。周娜律师据此主张,在无法证明该轮胎系李某毁损的情况下,对应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的损失不应计入犯罪数额。再审法院审慎考虑后,采纳了该意见,将该笔损失从犯罪数额中剔除。
四、办案推进与结果:再审采纳意见
在办案过程中,周娜律师积极与司法机关沟通,在质证、庭审等各个环节充分阐述自己的辩护观点。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采纳了周娜律师关于排除勘验笔录及剔除右后轮损失的核心质证意见。最终,法院认定李某故意毁坏财物数额为剔除部分损失后的金额,虽维持原判,但在事实认定层面确认了勘验笔录不应作为定案依据,某品牌汽车右后轮无法认定系李某毁损。这一结果为李某争取到了最大限度的有利认定,在再审程序中实现了对犯罪数额的精准界定。
五、案件价值升华
此案是刑事诉讼中通过精准证据质证为当事人争取有利结果的典型范例。周娜律师以程序违法为切入点,对瑕疵证据进行逐项排除的代理策略,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在
刑事辩护中,对证据链的审查和程序合法性质证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关键环节。该案例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司法程序的严谨性和公正性,对于推动刑事司法实践中证据审查的规范化具有积极的示范作用。
六、主办律师简介
周娜律师是天津华盛理
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她拥有天津师范大学法学学士和法律硕士学位,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周娜律师有着丰富的执业经验,曾在法院工作15年,后从事律师工作11年,累计办理刑事案件1000+件。她具备多项专业资格,包括国家法律职业资格、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国际注册反舞弊师等,还是司法部首批
死刑复核案件
法律援助律师、天津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领域专业律师。在传统重罪领域、高智商/经济领域、新业态/新型犯罪等方面均有出色的辩护业绩,秉持着“刑事案件越早拦截,代价越小”等执业理念,以专业和坚持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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