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委托权限有:担任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1、代理律师 帮助自诉人分析案情,确定被告人和管辖法院,调查、了解有关事实和证据,代写刑事起诉状。2、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律师可以代理自诉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在这类案件中,律师有以下代理权限:担任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代理律师帮助自诉人分析案情,确定被告人和管辖法院,调查、了解有关事实和证据,代写刑事起诉状。
提起自诉应当提交刑事自诉状;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的自诉状。自诉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自诉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
必须注明诉讼代理人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法律上没有对行政诉讼中的代理人的权限进行明确的规定。
一般委托代理是代理人只能代理被代理人为诉讼行为,而无权处分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特别委托代理除代理被代理人的诉讼行为外,可以根据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处分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刑事自诉案件包括下列三类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具体包括下列案件:(一)侮辱诽谤案件,但这类案件中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案件。(三)虐待案件。(四)侵占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也就是犯罪事实、情节较为轻微,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较轻刑罚的案件。具体来说包括下列案件:(一)故意伤害中致人轻伤的案件。(二)非法侵入住宅的案件。(三)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案件。(四)涉及重婚的案件。(五)遗弃家庭成员的案件。(六)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以及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刑事自诉的范围有以下这些:(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刑事自诉委托书的写法:1、写明刑事自诉委托书的标题;2、写明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基本信息;3、写明具体的委托事由和具体的委托代理权限;4、注明委托书的日期、有效期和双方签字、盖章。
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并由司法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自诉案件范围有以下几类:(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所谓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指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的案件。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具体包括以下:1.侮辱、诽谤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3.虐待案。4.侵占案。(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所谓轻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实、情节较为轻微,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较轻刑罚的案件。此类案件包括:1.故意伤害案。通常这类案件被称为轻伤案。2.非法侵入住宅案。3.侵犯通信自由案。4.重婚案。5.遗弃案。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识产权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除外。8.属于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