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1、刑事诉讼中,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2、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3、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有必要的时候就要回避的。根据法律规定,主要是针对法院、检察院、侦查人员的回避要求,一般是1、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4、兜底款,可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回避的情形:(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因与案件或案件的当事人具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刑事案件的公正处理,而不得参加办理该案的一项诉讼制度。
刑事诉讼中应当回避的情形具体有以下这些:(一)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刑事诉讼中下列人员适用回避:1.与案件本身或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近亲属关系;2.或者其他特殊关系的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包括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
刑事诉讼法中回避的适用人员包括:负责刑事诉讼中审判、检察、侦查三种职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且包括:人民陪审员、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刑事诉讼中应当回避的情形具体有以下这些:(一)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刑事诉讼法书记员的回避由谁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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