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实验是指在侦查破案中,侦查人员为了确定对案件侦查有重要意义的某一事实或现象是否存在,或在某种条件下能否发生,怎样发生,参见发案时的种种条件,将该事实或现象重新加以再现的一种侦查措施。
刑事诉讼中,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1、刑事诉讼中,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2、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3、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刑事诉讼中应当回避的情形具体有以下这些:(一)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回避的情形:(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刑事诉讼中应当回避的情形具体有以下这些:(一)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刑事诉讼法中回避的适用人员包括:负责刑事诉讼中审判、检察、侦查三种职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且包括:人民陪审员、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刑事诉讼中下列人员适用回避:1.与案件本身或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近亲属关系;2.或者其他特殊关系的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包括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中逮捕的条件有: 1.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等社会危险性的。
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异地指的是县级市范围外。高检发现省级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有错误可能,且存在5种情形之一的,可指令由其他省级院进行审查。
刑事诉讼回避申请文书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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