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N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
案件事实
2024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N某通过软件联系境外洗钱人员,参与接收、转移诈骗所得现金包裹。被害人T某按诈骗分子要求将15.4万元现金送至邵东市,N某等人参与取包、验货、换U币转给上线,N某个人获利约6000元。N某于2024年9月16日被抓获,后被
刑事拘留、
逮捕。案发后,N某退缴违法所得6000元,其家属代为退赔被害人14万元并取得谅解,N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然而,邵东市某局出具的《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报告》明确否定对N某适用社区矫正,理由是“涉及
电信诈骗一律不能适用社区矫正”。若
法院采纳该评估意见,N某将面临一年六个月实刑,且
公诉机关的
缓刑建议附条件,导致实际判决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律师办案动作
庭前准备
廖奕闻律师全面阅卷,梳理出N某在
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地位、获利金额、认罪态度等有利情节。指导并协助家属完成全额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书面谅解,还确认N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固定从宽处理的法律基础。
庭审辩护
庭审中,廖奕闻律师明确强调N某的从犯地位,指出其仅负责部分环节,听从上线安排,作用较小;突出其悔罪表现,包括坦白、认罪认罚、主动退赃退赔、取得谅解;重点突破社区矫正评估障碍。
核心法律观点
针对社区矫正评估报告,廖奕闻律师从三个层面提出观点。法律依据上,引用《社区矫正法》第18条、《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5条、《
湖南省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办法》第15条,说明评估意见仅为“参考”;案例支持上,援引某法院(2016)湘04刑终**号(最高人民法院入库案例),强调法院应依法独立行使缓刑裁量权;事实反驳上,指出邵东市某局的否定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且未经个案评估。此外,还逐一对照《
刑法》第72条缓刑四条件进行呈现。
案例二:龙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案
案件事实
2025年,当事人龙某某因涉嫌强制猥亵罪被
长沙市某局立案侦查,侦查阶段被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且某公机关拟向某检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当事人面临继续
羁押的重大风险。
律师办案动作
审查逮捕阶段
廖奕闻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行动,第一时间多次会见当事人,锁定案发过程中的关键事实细节,发现多处不合常理及证据矛盾之处。精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论证强制猥亵罪构成要件不成立,指出“强制性”要件缺失。对全案证据进行多维度审查,揭露证据链断裂问题。还当面向某检官陈述意见,强化书面意见的说服力。
侦查阶段
不批捕后,廖奕闻律师在
取保候审期间保持高频度跟进,多次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强调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坚持刑法谦抑原则,提醒区分刑事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在取保候审期满关键节点,结合法律规定和证据状况,提出撤销案件、解除取保候审的意见。
两案裁判结果
案例一
被告人N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
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
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违法所得6000元予以追缴,犯罪工具iPhone15Pro手机一台予以没收,缓刑考验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成功避免了N某的实刑羁押。
案例二
2025年7月17日,某检机关采纳廖奕闻律师意见,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某公机关对龙某某变更为取保候审强制措施。2026年7月17日,长沙市某局认定本案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作出《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和《撤销案件决定书》,龙某某最终获得实质上的无罪结果。
廖奕闻律师为
北京市京师(长沙)
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全国刑事委员会理事,长沙市
开福区人民检察院值班律师,湖南省律协人工智能委员会委员,拥有北京交通大学全日制法律硕士研究生学历。他承办的刑事案件入选了北京市京师(长沙)律师事务所“对话律师”栏目,多次收到客户的锦旗,还荣获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全国2025年度十大无罪案例获得者、长沙市律师协会首届法律服务产品大赛二等奖等多项荣誉。在
刑事辩护领域,廖奕闻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敏锐的洞察力和卓越的辩护技巧,为当事人全力争取合法权益,是值得信赖的专业
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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