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事辩护的战场上,每一个案件都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廖奕闻律师凭借其卓越的分析能力与问题解决能力,成功为多位当事人扭转了不利局面,下面我们来看两个典型案例,一探廖律师的办案智慧。
2024年8月,被告人N某参与接收、转移诈骗所得现金包裹,个人获利约6000元。N某于9月16日被抓获,后被刑拘、
逮捕。案发后,N某退缴违法所得,家属代为超额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N某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然而,邵东市某局出具的《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报告》明确否定对N某适用社区矫正,理由是“涉及
电信诈骗一律不能适用社区矫正”。若
法院采纳该意见,N某将面临一年六个月实刑。
如何凸显有利情节助力辩护?
廖奕闻律师在庭前准备阶段就全面阅卷,梳理出N某在
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地位、获利金额少以及良好的认罪态度等有利情节。在指导并协助家属完成全额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书面谅解的同时,确认N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为从宽处理奠定了法律基础。庭审时,廖律师强调N某仅负责部分环节,听从上线安排,作用较小,突出其悔罪表现,包括坦白、认罪认罚、主动退赃退赔、取得谅解。
怎样突破社区矫正评估障碍?
针对社区矫正评估报告,廖奕闻律师从三个层面提出核心观点。法律依据层面,他指出《社区矫正法》第18条、《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5条、《
湖南省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办法》第15条均规定,社区矫正评估意见仅作为“参考”,而非决定因素。案例支持层面,他援引某法院(2016)湘04刑终**号(最高人民法院入库案例),其中明确表示“人民法院完全可以依法独立行使
缓刑裁量权,不能完全被《社区矫正评估意见》左右而不敢适用缓刑”。事实反驳层面,邵东市某局的否定理由“涉电诈一律不能适用社区矫正”缺乏法律依据且未经个案评估,未分析N某的社会危险性、再犯风险等实质要件。此外,廖律师还逐一对照《
刑法》第72条缓刑四条件,全面呈现N某的量刑情节。
最终,被告人N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
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
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成功获得缓刑,避免了实刑
羁押。
2025年,当事人龙某某因涉嫌强制猥亵罪被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对其采取
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并拟提请批准逮捕,当事人面临继续羁押的重大风险。
审查逮捕阶段如何力阻批捕?
廖奕闻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工作。他第一时间多次会见当事人,锁定事实细节,发现案发过程存在多处不合常理之处,被害人陈述与在案其他证据存在不可调和的内在矛盾。在《不予批准逮捕
法律意见书》中,他精准适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指出,强制猥亵罪的成立必须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压制被害人反抗为前提,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强制性”要件的缺失,并无充分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了足以使被害人不敢反抗、不能反抗的强制手段,不符合入罪门槛。同时,他还结合在案证据,系统论证了双方存在特定交往背景、案发环境缺乏强制实施条件等关键事实。此外,廖律师对全案证据进行多维度审查,发现被害人陈述、
犯罪嫌疑人供述这两组核心言词证据在核心事实上存在多处矛盾,且本案缺乏客观证据印证,证据体系呈“一对一”格局,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未达到逮捕所要求的“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法定证明标准。在提交书面法律意见的同时,他争取到当面与承办检察官沟通的机会,强化了书面意见的说服力。最终,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对龙某某变更为
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侦查阶段怎样推动撤案?
取保候审期间,案件仍在侦查,当事人随时面临被移送审查起诉的风险。廖奕闻律师保持高频度跟进,多次向办案单位提交书面辩护意见,阐述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的法律观点。他坚持刑法谦抑原则,指出即使存在一定不当行为,也应准确区分刑事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边界,优先考虑
行政处罚等非刑事手段。在取保候审期满关键节点,他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及本案证据状况,明确提出应撤销案件、解除取保候审的最终辩护意见。
2026年7月17日,公安机关作出解除取保候审决定及撤销案件决定,龙某某最终获得实质上的无罪结果。
廖奕闻律师,中共党员、
北京市京师(
长沙)
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全国刑事委员会理事,长沙市
开福区人民检察院值班律师,湖南省律协人工智能委员会委员,北京交通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经验丰富、理论功底扎实,拥有多个成功案例,擅长性侵犯罪辩护、
网络犯罪辩护等领域。如果您在刑事法律方面有需求,廖奕闻律师将以专业和敬业为您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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