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买卖与设备改造纠纷难题多?看王洋律师如何庭审制胜!
解析
新能源设备买卖案:击破买方多重抗辩
新能源设备买卖合同纠纷中,买方来势汹汹。其主张供货企业串通投标、投标造假,认为购销合同整体无效,拒绝履行全部付款义务;还以未开具增值税发票、未上门安装调试为由,称付款条件未达成,拒付四百余万尾款;同时在质保、付款节点上,因自身原因长期搁置设备,却主张未验收不满足付款、质保到期条件;投标保证金返还也存在两年期限争议,长期占用保证金;此外,律师费分担也无明确统一标准。
王洋律师应对有方。对于“串通投标、合同无效”的抗辩,买方仅提交内部招标文件,无实质性证据,且合同已实际履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王律师成功让法院驳回该核心抗辩,认定合同合法有效。在区分主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上,他指出交付设备、支付货款是核心主义务,开具发票、上门安装是附随义务,供货方承诺后续配合,对方不能以此对抗付款义务,且结合合同条款,全部付款节点均已到期。依据招标条款,王律师让法院全额支持了10万元保证金返还诉求。同时,依据违约条款,完整提交相关票据,让法院判令买方承担对应律师费用。庭审中还协商解除了剩余设备合同,厘清了欠款基数。
设备改造承揽案:缺席庭审下的债权保障
设备改造承揽合同纠纷中,被告全部缺席庭审,无答辩质证。案件难点在于,要依靠自身证据闭环固定完整债权、股东出资事实;股东认缴出资期限远未届满,需论证出资加速到期法定条件;区分股东实缴转账与债转股出资效力;同时主张三类诉求,证据链条需分层对应;还要提前做好附随义务抗辩法律说理。
王洋律师有条不紊地应对。他整理了书面承揽改造合同、保证金转账流水等证据,完整证明设备交付投产、质保期满及欠款事实,让法院直接采信。通过举证主债务人多起执行案件终本,名下无资产,引用同法院同类生效裁判,锁定股东未足额实缴金额,论证了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提前庭审说理,厘清发票属于附随义务,封堵对方潜在抗辩路径。依据对账函主张逾期资金占用利息,诉求标准合法获法院采纳。在被告全程拒不出庭的情况下,完整开展庭审举证,让案件事实依靠书证完全查清,实现了本息全额胜诉。
王洋律师凭借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和丰富的诉讼实践经验,在这两起案件的庭审交锋中,精准把握法律要点,巧妙应对对方的各种主张,有力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和应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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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洋律师
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地:芜湖执业10年
擅长:
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工程建筑、房产纠纷、公司法
亮点:
获得“华东律师论坛上撰写的《管理人管理破产财产风险思考》一文,获得一等奖。”等荣誉。
律师简介
王洋律师,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法学本科,具有十年以上律师执业经验、具有基金从业和证券从业资格,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驻院特聘调解员、安徽省律师协会青年律师人才库成员(工程投资建设与房地产专业)、芜湖市律协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委员,芜湖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与重组委员会副主任。自2016年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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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6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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