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由于没有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权权登记,是不具有对外代表公司权利的。能对外代表公司的只有企业法人或者企业负责人、显名股东等。 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具体来说,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的权利有:1、隐名股东享有分红权、对显名股东无权处分的追偿权等权利;2、显名股东记载于股东名册,依照代持股协议的约定行使权利等。
隐名股东退股的,显名股东仍然登记在股东名册上,是有股东权利的。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隐名股东想转化为显名股东,就是股权从原显名股东的名下转让到隐名股东的名下,从而使隐名股东成为公司的新股东,这实质是一种股权转让行为。而股权转让行为不只是其双方的事情,还涉及到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隐名股东转让股权显名股东具有优先购买权。隐名股东实际履行出资义务,具有股东资格。隐名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隐名投资协议对内原则上有效,且约束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不能约束第三人。对于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隐名投资协议,法律、行政法规均没有禁止性的规定,因此,应当属于有效。但是,如果该协议存在规避法律的情形,则属于无效。
隐名股东可以变成显名股东。隐名股东要变成显名股东,应当通过办理股东变更的方式进行,作为实际出资人,应当提供出资证明、代持协议等材料,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就可以。等股东变更手续完成后,隐名股东的名字也会登记在公司股东花名册上。
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纠纷怎样解决:1、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认定该合同有效。2、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应予支持。
显名股东虽然只是名义上的股东,但是隐名股东转让股权,显名股东是具有优先购买权的。有限公司股东之间合作基础是出于对彼此基于对彼此的信任。为了保护这种人合性,在“隐名股东”基于股权代持协议要求显名时,法律才会规定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