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根据该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可分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包括的内容:1、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2、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3、检疫、免疫、消毒情况;4、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5、规定的其他内容。
需要的条件:1、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2、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3、具备法律规定的防疫条件;4、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会按照养殖场的价值和搬迁安置费,以及停业损失进行相应的赔偿,具体要参照当地的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养殖场拆迁没有统一的赔偿标准,主要是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费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里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养殖业主向所在街镇提出养殖项目申请;所在地街镇政府对养殖场选址实地踏勘,对在适养区内且符合条件的,出具同意养殖项目的批复意见和适养区证明,并函告区畜牧兽医局;区畜牧兽医局对符合畜禽养殖发展规划的出具符合养殖发展规划证明。
首先征求当地畜牧主管部门的意见,经同意后到当地国土部门进行土地备案,然后在有关专家的指导下进行规划设计、建筑施工等,施工后到当地畜牧主管部门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进行登记备案。
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养殖场需要建设的必备设施如下:1、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2、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3、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4、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