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的索赔权包括以下内容:超时服务索赔权;延误使用索赔权。消费者只要不是因为自己的过错而购买了不合格的商品从而耽误使用的,就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精神损害索赔权。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消费者索赔权,是指消费者保护法确立的消费者基本权利之一。又称求偿权。消费者因购买商品、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超时服务索赔权。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因此超时服务所包含的内容极其广泛,如班机晚点、班车晚点、预约服务延误等等。2.延误使用索赔权。消费者只要不是因为自己的过错而购买了不合格的商品从而耽误使用的,就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3.精神损失索赔权。因为按照现有的惯例和法规,消费者的权利受到侵犯后,能够得到的赔偿仅仅是按照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相关内容计算的经济损失。而实际生活中,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犯后,除了经济损失外,还有消费者为投诉、打官司耗费的精力,甚至在交涉过程中还可能遭受到人格尊严的伤害,即精神损失。所以,消费者应有精神损失索赔权。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当消费者所购买之货物被鉴定为假冒伪劣产品时,可将此种情况视为经营者销售环节中的不诚信行为。据此,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对购货款项进行三倍的额外赔偿,且这部分附加赔款即便不足五百元人民币,也必须足额支付至五百元。但若涉及到其他特定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情形,则应遵循相关条款行事。
经营者虚假宣传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自行向经营者索赔,如果经营者不赔偿的,可以向消委会等部门投诉。虚假宣传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做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导致客户或消费者误解的行为。
消费者可以直接向厂家索赔。根据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生产者生产的产品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失的,消费者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快递服务组织与用户之间就快件丢失、损坏的赔偿标准有约定的应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可按以下原则执行。应免除本次服务费用(不含保价等附加费用);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快递服务组织按照被保价金额进行赔偿。
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主要有:(1)安全保障权;(2)知悉真情权;(3)自主选择权;(4)公平交易权;(5)依法求偿权;(6)求教获知权;(7)依法结社权;(8)监督批评权。消费者权益,是一定社会经济关系下适应经济运行的客观需要赋给商品最终使用者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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