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陈红芳律师毕业于长春理工大学法学、工商管理专业,获得学士学位,并在同济大学取得法律硕士专业硕士学位。她不仅是高级律师、企业合规师、仲裁员,还担任着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监事会副主任、争议解决与风险管理事务部主任等重要职务。同时,她还是温州市律协第八次代表大会代表,温州民促会会员,律协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委员会委员,商事仲裁委员会委员及合规专业委员会委员,温州市鹿城区企业行政合规公益咨询师,温州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第一批)。
从事法律行业二十年,陈红芳律师办理了大量各类案件。在民商事领域,她擅长处理劳动纠纷、婚姻家事、债权债务纠纷、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与公司企业有关的纠纷等案件。她曾担任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参与编辑《盈科家事案例》、作为主编撰写《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作为主创人员参与编写《温州市外经贸企业合规指引》。她先后荣获温州市律师协会优秀工作委员会委员及优秀专业委员会委员,鹿城区诚信执业先进个人、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一方用婚前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且产权登记在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分割案例
原、被告于2013年11月相亲认识,婚后育有一子。被告以自己名义按揭购买一套商品房,原告怀孕后在家打理家务及带孩子,没有经济来源,被告异地经商且不支付生活费和孩子抚养费,双方常因经济问题争吵,感情不睦,加上长期两地分居,矛盾越来越深。2016年2月25日晚双方发生纠纷并报警,之后原告被赶出家门。2016年3月14日,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儿子的抚养权及依法分割婚内共同财产——涉案房屋。被告答辩同意离婚,但认为该房产虽是婚后购买,首付款是用其婚前银行存款支付,是个人财产的转化,且登记在被告名下,按揭款亦是被告支出,要求认定为个人财产,对婚后按揭部分及增值愿意折价给原告。
在这个案件中,破局关键在于在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基础上怎么多分割房产。陈红芳律师通过深入分析案件事实,指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涉案房屋虽最终登记于被告名下,但从双方登记结婚,原告以自己名义签订涉案房屋的《房屋买卖的定金协议》,双方共同偿还贷款等事实可以反映出该房屋买卖属于原、被告共同意思表示,故涉案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从案涉房屋的出资来讲,根据被告提供的交易明细,虽能确认在原、被告登记结婚前,被告的个人存款为1419913.1元,但该事实并不能直接认定涉案房屋款均由被告出资。根据被告于2014年9月18日向原告汇款和原告向涉案房屋出卖方支付定金的事实,法院认定,首付款的出资中,既有原告、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也有被告婚前存款的出资,且被告出资应多于原告。最终,法院酌情确定由原告享有涉案房屋30%的所有权份额,被告享有70%的所有权份额。
分家析产协议可以作为房屋所有权凭证吗?案例
委托人与丈夫育有二女二子,丈夫和两个儿子均已去世。按照风俗,委托人早年把房产的拆迁款给了儿子买房,现在儿子不在了,媳妇跟孙子都不管自己,平时靠两个女儿照顾。因年岁已长,疾病缠身,退休金无力负担,与媳妇协商无果后求助律师怎样才能拿到一定的生活费。
此案件的破局关键在于分家析产协议是否有效。陈红芳律师作为代理人,认为因无法查明当初购买房屋的款项来源,结合房子形成时孙子尚年幼,分家析产中陈述原拆迁房屋由儿子、媳妇和孙子共有不具有法律效力。法院最后认定拆迁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拆迁房产的1/2作为遗产由各继承人继承,原告分得1/8;因被继承人的父亲后于被继承人死亡,原告又转继承1/40,故原告最后享有3/20的份额。判决后,原告凭该判决从拆迁办领取了拆迁款,达到了诉讼目的。
陈红芳律师凭借其扎实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卓越的法律智慧,在各类案件中为当事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和保障。无论是复杂的民商事纠纷,还是涉及刑事辩护等领域,她都能精准把握案件要点,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陈红芳律师所在的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地址为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525号同人恒玖大厦22层。
报告编号:NO.2026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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