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相关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同时和新的物业公司做好交接工作。物业合同终止后,物业公司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还有把相关资料交给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况:(1)合同规定的期限届满。(2)当事人一方违约,经法院判决解除合同。业主或物业管理公司(受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任意一方没有按照签订的物业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经过法院判决后可以解除合同等。
并不必然终止,需要等业主委员会新签订的物业合同生效之后才终止。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1.到期自然终止;2.业委会或业主与新的物业公司订立物业服务合同并生效。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权利义务可以提前终止:(一)债务已经履行;(二)债务相互抵销;(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四)债权人免除债务;(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物业服务人原则上不用继续服务。但是如果在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人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之前,原物业服务人应当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
可以请求业主支付该期间的物业费。物业服务人没有履行好交接义务的即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则不可收取物业费,造成损失的还需赔偿损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合同解除;债务相互抵销;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期限届满,双方没有续签合同的。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大会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因不可抗力致使物业服务合同无法履行的,物业服务合同将自然终止。物业管理企业如果被宣告破产,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破产清算,物业管理合同自然无法继续履行。